-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政府出版品 (以下簡稱出版品)之流通,推動出版品之電子化,以落實資訊公開及知識共享之目的 ,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機關出版品之管理,除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外,依本要點辦理。
- 三、本要點所稱出版品,係指以政府機關及其所屬機構、學校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 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 四、各機關出版品之專案預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編列原則:出版品之編製,應具成本效益觀念,並符合本府出版品政策行銷、服 務市民、教育推廣、文史保存或專業傳承之功能需求,及推動少紙化、資訊化、 預算有效運用及擴大行銷推廣之政策目標。 (二)登錄系統作業:編列年度預算時,應將下年度出版品預算資料依本府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規定之作業方式及時程登錄於相關資訊系統; 俟臺北市議會預算審定後,應將出版品預算資料登錄於相關資訊系統。 (三)提報審查作業: 1.各機關年度出版品之專案預算,應先送由本府觀光傳播局、本府文化局、本府 財政局、本府主計處及本府研考會組成之年度出版品計畫初審工作組(以下簡 稱出版品工作組)進行審查,其幕僚作業由本府研考會負責。 2.針對「專書」類出版品,出版機關須預先提報各專書出版企劃草案,由本府研 考會邀請專家學者進行審查,並將相關意見納入出版品工作組審查會議中參考 。
- 五、各機關出版品之管理,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有異動者,應通知本府研考會。
- 六、各機關出版品之編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相關編號規定作業: 1.出版品國際標準編號:各機關應依國家圖書館規定,申請國際標準書號(Inte 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以ISBN標示)、出版品預行編目(Catalo ging In Publication ;以 CIP標示)、國際標準期刊號(International St andard Serial Number;以ISSN標示)或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號(In ternational Standard Recording Code ;以ISRC標示)。 2.統一編號作業規定:政府出版品應使用文化部建置之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網址 為http://open.nat.gov.tw/gpnet)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overnment P ublications Number;以 GPN標示),每一獨立出版單元以申請一號為原則, 不同出版形式應分別申請;重製時沿用舊編號,修正或增訂時重新申請。連續 性出版品創刊時申請一號,連續出刊時沿用舊編號,更名時應重新申請。 (二)依本府出版品分類審查原則進行檢討,積極推動出版品電子化作業,電子檔之格 式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配合本府出版品推動電子化作業,出版品之電子檔應配合上傳相關資訊系統俾利 流通推廣,惟相關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四)為推動本府綠色環保出版作業,各機關出版品採以電子書、電子檔( PDF)出版 及網路提供下載方式辦理為原則;紙本印製應儘量採購再生或環保紙、環保油墨 印刷,或運用 POD隨選列印等節省紙張及科技方式製作。另為宣導推動綠色環保 出版成效,印製時於出版品封底頁以環保標章或以文字註明。 (五)編製完成時,應將出版品印製媒材及發行方式表、著作權盤點表單及出版品一併 提送本府研考會備查。 (六)應適時檢討並評估執行成效,可透過邀請專家學者指導、進行讀者意見調查等方 式,以為精進作業之參考。 前項第 5款規定之書表格式,由本府研考會另定之。
- 七、各機關出版品之流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依有關法令分送外,並應辦理下列分送作業: 1.臺北市議會圖書室二份、本府研考會一份。 2.依文化部指定數量分送寄存圖書館。 (二)臺北市立圖書館為本府經文化部選定之寄存圖書館,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相 關規定辦理寄存作業。 (三)各機關出版品不以販售為主要目的,無論是否販售,於發行時均應定價;有販售 者,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出版品之售價以編印成本為計算基礎,並得視版稅、管銷費用、委託代售費用 、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 2.各機關應就其出版品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文化部洽定之政府出版 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 3.販售所得應全部繳交市庫。委託販售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百分 之四十為限。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不 在此限。
- 八、各機關出版品之授權利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策劃出版作業時,對於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之授權利 用等約定事項,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之。 (二)各機關就其出版品得擇適當者辦理授權,並依出版品性質、授權方式、利用範圍 等,收取合理使用報酬。 (三)各機關出版品於已取得著作財產權範圍內,得同意由文化部辦理流通利用,並依 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函送作業。
- 九、各機關出版品應避免性別歧視相關內容,並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 十、各機關出版品之執行成效,本府研考會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及辦理評比作業,以為預 算審查及業務改進之參考。 前項評比作業相關規定,由本府研考會另定之。
- 十一、各機關出版品之執行成效優劣情形及相關人員獎懲事宜,得由本府研考會專案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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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5-200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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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研圖字第10330328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