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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5-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臺北市政府(109)府研圖字第1093018073號函修正第6、7、10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政府出版品 (以下簡稱出版品)之流通,推動出版品之電子化,以落實資訊公開及知識共享之目的 ,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機關出版品之管理,除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外,依本要點辦理。
  • 三、本要點所稱出版品,指以本府各機關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 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 四、各機關出版品之預算編列,應具成本效益觀念,並符合本府出版品政策行銷、服務市民 、教育推廣、文史保存或專業傳承之功能需求,與推動少紙化、資訊化、預算有效運用 及擴大行銷推廣之政策目標。 各類出版品預算編列、紙本印製及電子化執行原則,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府研考會)另定之。
  • 五、各機關出版品之管理,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有異動者,應通知本府研考會。
  • 六、各機關出版品之編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相關編號規定作業: 1.出版品國際標準編號:各機關應依國家圖書館規定,申請國際標準書號(ISBN )、出版品預行編目( CIP)、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或國際標準錄音錄影 資料代碼號(ISRC)。 2.統一編號作業規定:政府出版品應使用文化部建置之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網址 :http://open.nat.gov.tw/OpenAdmin/login.jsp)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 ( GPN),每一獨立出版單元以申請一號為原則,不同出版形式應分別申請; 重製時沿用舊編號,修正或增訂時重新申請。連續性出版品創刊時申請一號, 連續出刊時沿用舊編號,更名時應重新申請。 (二)依本府各類出版品預算編列、紙本印製及電子化執行原則,積極推動出版品電子 化作業。 (三)配合本府出版品推動電子化作業,出版品之電子檔應配合上傳相關資訊系統俾利 流通推廣。但相關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為推動本府綠色環保出版作業,各機關出版品採以電子書、電子檔出版及網路提 供下載方式辦理為原則;紙本印製應儘量採購再生或環保紙、環保油墨印刷,或 運用 POD隨選列印等節省紙張及科技方式製作。另為宣導推動綠色環保出版成效 ,印製時於出版品封底頁以環保標章或以文字註明。 (五)編製完成後,應配合本府研考會通知之作業期程將出版品基本資料、預算執行情 形、印製媒材、發行方式及著作權盤點等資料提送該會備查。 (六)應適時檢討並評估執行成效,可透過邀請專家學者指導、進行讀者意見調查等方 式,以為精進作業之參考。
  • 七、各機關出版品之流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依有關法令分送外,並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寄送出版品至文化部指定圖書 館,辦理出版品寄存服務,其中國家圖書館應送二份,並應另送臺北市議會圖書 館二份。 (二)各機關出版品不以販售為主要目的,無論是否販售,於發行時均應定價;有販售 者,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出版品之售價以編印成本為計算基礎,並得視版稅、管銷費用、委託代售費用 、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 2.各機關應就其出版品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文化部洽定之政府出版 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 3.販售所得應全部繳交市庫。委託販售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百分 之四十為限。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不 在此限。
  • 八、各機關出版品之授權利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策劃出版作業時,對於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之授權利用 等約定事項,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之。 (二)各機關就其出版品得擇適當者辦理授權,並依出版品性質、授權方式、利用範圍等 ,收取合理使用報酬。 (三)各機關出版品於已取得著作財產權範圍內,得同意由文化部辦理流通利用,並依政 府出版品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函送作業。
  • 九、各機關出版品應避免性別歧視相關內容,並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 十、各機關出版品之執行成效,本府研考會得辦理評比作業,以為預算審查及業務改進之參 考。 前項評比作業相關規定,由本府研考會另定之。
  • 十一、各機關出版品之執行成效優劣情形及相關人員獎懲事宜,得由本府研考會專案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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