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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4)北市捷公字第09432721800號函廢止
  • 一、本會所經辦出版品給酬標準,依據臺北市七十七年度地方總預算各機關單位預算用途別 科目編列標準表訂定如下: (一)撰稿:每千字中文四00元,外文六00元。 (二)譯稿:每千字中文譯外文四五0元,外文譯中文四00元。 (三)編稿:每千字一五0元。 (四)校稿:按稿酬五%編列。 (五)審查費按下列標準編列: 1.按字計酬者:每千字中文一00元,外文一二0元。 2.按件計酬者:中文每件四00元,外文每件六00元。 (六)照片費:每張一00元,特殊者從優給酬。 有特殊價值之撰稿及譯稿得專案簽付稿費。
  • 二、本會專職人員於職務範圍內之撰稿、校稿、審稿、編稿均不支酬,但經特別指定撰擬之 稿件除外。兼職人員之撰稿、校稿、審稿、編稿、譯稿、稿酬依標準支給。
  • 三、本局同仁所提供之資料稿,稿酬酌予支給,並不得超過標準之半。
  • 四、局外人士之稿件,稿酬亦依標準支給,向專家、學者邀約之稿件,稿酬從優發給,特殊 稿件並得專案簽發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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