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處理有線電視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爰參照內政部 函頒之有線電視分配線網路暫掛雨水下水道處理要點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纜線暫掛範圍,以道路挖掘主管機關,不允許埋設纜線及中華電信公司無法提供有線電 視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佈設分配線網路者為原則。 前項規定,道路挖掘主管機關如基於申挖後影響市區交通及市民通行甚鉅時,得不允許 申挖道路。 纜線暫掛後,如遇有道路拓寬、排水溝改善或管線單位申請齊挖時,業者應配合辦理遷 移,同時停止暫掛。
- 三、有關機關辦理道路或排水系統新闢、改善及管線單位辦理統一挖掘時,業者應配合埋設 或預埋管路,不得再於該路段申請暫掛雨水下水道。
- 四、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應提出下列文件,向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養工處) 申請: (一)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證照(有線電視籌設許可證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執照)。 (二)道路管理機關開具一年內不允許開挖道路之證明。 (三)中華電信公司當地營運處開具一年內電信管路或光纖電路無法容納有線電視分配 線網路之證明。但如有不可歸責於業者之特殊因素經本府認定者,不在此限。 (四)分配線網路佈設路線圖及使用雨水下水道位置圖及長度。 (五)施工圖說(須有設計平面圖、既有附掛線路平面圖、設計斷面圖及引上管設置位 置詳圖)。 (六)切結書(應經當地地方法院公證,詳如附件)。 養工處收件後,應於二週內審查完畢。經審查合格者,通知簽訂租用契約,未依限期簽 訂者,視同棄權。
- 五、纜線暫掛原則: (一)須經養工處會同勘查確認暫掛纜線不影響原排水功能及無妨害清疏工作。 (二)倒虹吸管、排水涵管、箱涵、連接管、寬度小於四十公分或深度小於六十公分之 暗溝,均不得暫掛分配線網。 (三)暫掛纜線應佈設於出水高範圍內,縱向貼壁整齊釘掛;橫向穿越水溝,需緊貼溝 蓋版底,不得下垂。 (四)本市排水系統之排洪設施之閥門、閘門、舌閥等,纜線不得穿越,一經查獲,立 即由養工處派員拆除。 (五)暫掛纜線至少每五公尺,應以∮一0MM不?袗?膨脹螺絲螺栓及線夾固定,固定 前須使用緊線器拉緊纜線,以不得下垂為原則,亦不得破壞結構體影響承載強度 。 (六)暫掛纜線之暫掛方式應避免影響下水道之清疏,如因清疏造成暫掛纜線損壞,業 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賠償。 (七)本府得於租用期間因工程需要,要求暫掛之纜線遷移或下地,養工處並應於一個 月前通知(如遇突發事故需緊急處理,得隨時通知),業者應即配合拆遷。如業 者未能配合拆遷,養工處得派員剪除,業者應自行負責,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但暫掛纜線經拆除後,如養工處無法再提供暫掛或業者不欲繼續暫掛時,養工處 應終止租用並無息退還未滿租期之租用費。 (八)租用期間,業者未經申請而自行拆除暫掛者,其已繳付之租用費,不得要求退還 。 (九)經同意暫掛之纜線,每五公尺應標示系統名稱(公司名稱及證照字號),並於租 用期滿前一個月,憑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仍在有效期內之證照,再辦理續租。 (十)暫掛路段以行政院新聞局核准之地區為限。一個地區,一家公司,同意佈設一條 纜線。
- 六、業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違規暫掛,由養工處會同有關單位予以剪除。 (一)未經養工處審查同意並完成簽訂租約或租約已失其效力或未依規定於暫掛纜線上 標示系統名稱(公司名稱及證照字號)者。 (二)排水系統內設置纜線以外之任何物品(如增波器等)。 (三)設置纜線有礙排水時,未於通知限期內改善者。
- 七、租用期間,業者欲終止租用,應於一個月前通知養工處,養工處於其自行拆除暫掛後, 無息退還未滿租期之租費。
- 八、租用雨水下水道之租費,須於申請新、增暫掛或續租時,按租用公尺數及租用期間以預 收方式一次繳清。租費單價每公尺每個月新臺幣一元,租期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 九、租用期限以一年為限,如業者欲續約時,應於租期屆滿前一個月提出申請,養工處收件 後,二週內完成審定程序,合者准予續約,不合者通知限期拆除。
- 十、養工處收取之租費,應使用於雨水下水道之清疏或維護。
-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及租用契約,由養工處訂定之。
-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下水道法、市區道路條例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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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2001
臺北市有線電視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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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7年4月28日臺北市政府(87)府工養字第8701500400號函訂定全文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