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依臺北市有線電視 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處理要點(以下簡稱處理要點),審核有線電視 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之申請應依左列程序辦理。
- 二、有線電視纜線申請暫掛雨水下水道,由本處雨水下水道工程科(以下 簡稱下工科),負責收辦及審核,有關挖掘之管制部分,則由養護工 程隊(以下簡稱養工隊)負責。
- 三、對業者所提之書面文件其內容及數量,承辦人員應依左列規定審核: (一)與業者名稱相符之行政院新聞局核發證照(有線電視籌設許可證或 有線電視系統經營執照)。 (二)業者應繪製經營區域範圍內預定計畫施設暫掛與申挖時程區塊圖陸 份(每次申請範圍以一○○公頃為原則,最少不得少於五○公頃 ,最多不得大於一五○公頃)。 (三)檢附圖說:(先檢送參份審查用,俟合格後圖說備捌份供訂契約之 用) 1.既有附掛雨水下水道纜線圖,其中應註明既設之纜線數量及使用 狀況(如使用中、廢棄或不明等)。 2.新設計分配線網路佈設線平面圖:須以一千分之一圖繪製,以紅 色線表此次申請暫掛雨水下水道段,以藍色線表申請挖掘道路段 ,以黃色線表附壁線路段,以綠色線表租用中華電信路段之投落 點,其他方式佈設路線未規範部分以圖例說明,申請暫掛雨水下 水道段,應註記暫掛纜線之長度(單位為公尺)。 3.設計斷面圖:每一暫掛段逾五○公尺者,每五○公尺應繪製側溝 之斷面圖,註明纜線暫掛之位置、距溝蓋底之間距及側溝深度。 若路段未超過五○公尺者,至少頭末兩端均須繪製。 4.引上管設置位置圖:包括暫掛與引上附壁及挖掘埋設等銜接處纜 線與管路處理方式之平面圖,剖面圖。 5.設施物設置位置圖:側溝內及道路範圍之地表上絕對不得設置纜 線以外任何設施(如光投落點基座箱等)。此項由業者視其需求 提出。 (四)前項各設施物應註明可資辨視之記號,俾利其他管線單位辨別,以 免予被挖損,有左列事項之一者應駁回其申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 不在此限: 1.業者之名稱與行政院新聞局核發證照不符者。 2.業者受本處停止暫掛申請之處分,期間未滿者。 3.欠缺應附之圖說或其圖說未依規定繪製者。
- 四、有關涉及本府各區公所管轄維修之道路範圍內之側溝,挖掘道路者, 應即通知區公所配合辦理,涉及申挖地點之圖說應移移養工隊審查, 並通知該區域其他業者辦理共同挖掘。養工隊應即依臺北市道路挖掘 埋設管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挖掘辦法)審查,加註意見後,移還下 工科,其審查時間以不逾九天為原則。
- 五、下工科依前二點及處理要點第五點纜線暫掛原則審查完畢後,應將不 符合或其他違反法令部分通知業者,業者應於一個月內修正送審,逾 期未修正,駁回其申請。
- 六、經審查合格者,應即簽報奉核後,應通知業者一個月內至本處秘書室 繳納租金,並檢附核准圖說副知區公所配合辦理。
- 七、業者於繳納後,應持收據至下工科辦理簽約手續,其契約詳附件。
- 八、契約簽訂完成後,下工科應將契約分別轉送相關單位。
- 九、業者於辦理暫掛施工期間,下工科應派員檢查施工情形,必要時得通 知相關單位會同,並依暫掛契約之規定檢查及處理。
- 十、業者依核准之挖掘圖說向養工隊申請挖掘,養工隊應以挖掘長度不超 過一○○公尺為限,採分期分段核發許可,並依挖掘辦法之約定管制 。
- 十一、業者暫掛完畢後,下工科於十日內派員會同相關機關辦理查驗,若 有不符合暫掛契約之約定者,應依該契約所訂定之期限通知改善及 處置。
- 十二、業者在本作業程序函頒日起三個月內應完成清除經營區內所有廢線 ;舊線部分應在佈設纜線完成後六個月內清除完成,逾期未完成清 除者,本處得逕予清除,並向業者收取清除費用。
- 十三、本作業程序經本處處長核定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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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7-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7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87)北市工養下字第8762264400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