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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7-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7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臺北市政府(95)府工養字第0956134820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有線電視纜線申請暫掛雨水下水道審查作業程序;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纜線申請暫掛雨水下水道審查作業程序)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依臺北市雨水下水 道暫掛纜線管理要點(以下簡稱管理要點),審核有線電視、行動電 話及固定通信網路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之申請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 二、有線電視纜線申請暫掛雨水下水道,由本處雨水下水道工程科(以下 簡稱下工科),負責收辦及審核,有關挖掘之管制部分,則由本府工 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負責。
  • 三、對業者所提之書面文件其內容及數量,承辦人員應依左列規定審核: (一)與業者名稱相符之行政院新聞局核發證照(有線電視籌設許可證或 有線電視系統經營執照)。 (二)業者所經營區域範圍內以行政區為單位,繪製預定計畫施設暫掛與 申挖時程區塊圖陸份(每一區塊範圍以一00公頃為原則,最少不 得少於五0公頃,最多不得大於一五0公頃),並連同每一區塊申 請書與圖說,一次向本處申請審查,俟審查合格後,本處得先核發 一至三個區塊範圍許可證給業者施工,惟須業者在已核發許可證逐 塊報請查驗合格後,再續發後一區塊之許可證。 (三)檢附圖說:(先檢送參份審查用,俟合格後圖說備捌份供訂契約之 用) 1.既有附掛雨水下水道纜線圖,其中應註明既設之纜線數量及使用 狀況(如使用中、廢棄或不明等)。 2.新設計分配線網路佈設線平面圖:須以一千分之一圖繪製,以紅 色線表申請暫掛側溝段,以綠色表申請暫掛箱涵或涵管段,以藍 色線表申請挖掘道路段,以紫色線表租用中華電信路段之投落點 ,其他方式佈設路線未規範部分以圖例說明,申請暫掛雨水下水 道段,應註記暫掛纜線之長度(單位為公尺)。 3.設計斷面圖:每一暫掛段逾五0公尺者,每五0公尺應繪製側溝 之斷面圖,註明纜線暫掛之位置、距溝蓋底(箱涵頂或涵管頂) 之間距及側溝深度或箱涵與涵管管徑大小。若路段未超過五0公 尺者,至少頭末兩端均須繪製。 4.引上管設置位置圖:包括暫掛與引上附壁及挖掘埋設等銜接處纜 線與管路處理方式之平面圖,剖面圖。 5.設施物設置位置圖:側溝、箱涵、涵管等雨水下水道設施內絕對 不得設置纜線以外任何設施(如光投落點基座箱等)。其設施物 設置位置原則以路權外設置為最優先,如確無法取得私地設置, 原則同意如下地點: (1)高架橋、路橋下之空間。 (2)人行道寬一.六公尺以上之設施帶上。 (3)巷道寬十公尺以下道路,於居民不反對地點,同意放寬設置。 (四)前項各設施物應註明可資辨視之記號,俾利其他管線單位辨別,以 免予被挖損,有左列事項之一者應駁回其申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 不在此限: 1.業者之名稱與行政院新聞局核發證照不符者。 2.業者受本處停止暫掛申請之處分,期間未滿者。 3.欠缺應附之圖說或其圖說未依規定繪製者。
  • 四、有關涉及本府各區公所管轄維修之道路範圍內之側溝,挖掘道路者, 應即通知區公所配合辦理,涉及申挖地點之圖說應移新工處審查,並 通知該區域其他業者辦理共同挖掘。新工處應即依臺北市道路挖掘埋 設管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挖掘辦法)審查,加註意見後,移還下工 科,其審查時間以不逾九天為原則。
  • 五、下工科依前二點及處理要點第五點纜線暫掛原則審查完畢後,應將不 符合或其他違反法令部分通知業者,業者應於一個月內修正送審,逾 期未修正,駁回其申請。
  • 六、經審查合格者,應即簽報奉核後,應通知業者一個月內至本處秘書室 繳納租金,並檢附核准圖說副知區公所配合辦理。
  • 七、業者於繳納後,應持收據至下工科辦理簽約手續,其契約詳附件。
  • 八、契約簽訂完成後,下工科應將契約分別轉送相關單位。
  • 九、業者於辦理暫掛施工期間,下工科應派員檢查施工情形,必要時得通 知相關單位會同,並依暫掛契約之規定檢查及處理。
  • 十、業者依核准之挖掘圖說向新工處申請挖掘,新工處應以挖掘長度不超 過一00公尺為限,採分期分段核發許可,並依挖掘辦法之約定管制 。
  • 十一、業者暫掛完畢後,下工科於十日內派員會同相關辦理查驗,若有不 符合暫掛契約之約定者,應依該契約所訂定之期限通知改善及處置 。
  • 十二、業者申請纜線暫掛時,應將申請經營區內之所有舊廢線全部清除, 始同意申請暫掛。
  • 十三、本作業程序經本處處長核定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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