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維護管理有線電視及行動電話纜線暫 掛雨水下水道,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有線電視及行動電話業者 (以下簡稱業者) 向道路主管機關申請挖掘 埋設纜線管道,經道路主管機關評估於道路挖掘後將嚴重影響市區交 通及市民通行,而不允許其挖掘道路時,業者得依本要點申請將纜線 暫掛雨水下水道。但產業道路之側溝不得暫掛。
- 三 業者申請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應提出下列文件,向本府工務局養護 工程處 (以下簡稱養工處) 申請: (一) 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有線電視籌設許可證或系統經營執照 (有線電 視業者) ,或交通部核發之電信事業籌設同意書或特許執照 (行動 電話業者) 正本及影本三份;經核對影本與正本相符後,正本當場 退還。 (二) 佈設路線圖及使用雨水下水道位置圖,並須標註佈設長度。 (三) 設計平面圖、斷面圖、引上管及設施位置詳圖等施工圖說。 (四) 經當地地方法院公證之切結書。 養工處收件後,應於二週內審查完畢,經審查合格者,由養工處通知 申請之業者簽訂租賃契約,未依限期簽約者,視同棄權。
- 四 纜線暫掛雨水下道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 須經養工處會同勘,確認暫掛纜線不影響原排水功能及無妨礙清疏 工作。 (二) 倒虹吸管、管徑小於一○○公分之排水涵管、長度超過十二公尺之 連接管、寬度小於三十公分或深度小於四十公分之暗溝,均不得暫 掛纜線。 (三) 纜線不得穿越排水排洪設施之閥門、閘門、舌閥等。 (四) 暫掛纜線應佈設於側溝蓋版底二○公分內、涵管除涵管頂點兩側各 十五公分外之頂點下方管內徑百分之十五水平線以內之管壁範圍內 、箱涵在箱涵頂版底下方箱涵內淨高百分之二十水平線以內且不得 超過四十公分之側牆或頂版。 (五) 每一連接管處僅允許三條纜線穿過,以先行申請者為優先。 (六) 暫掛纜線佈設縱向應貼壁或沿蓋頂整齊釘掛;橫向穿越應緊貼蓋版 底,均不得下垂。 (七) 纜線除連接管外至少每五公尺或纜線轉折點處,以直徑十公釐不銹 鋼膨漲螺絲及線夾固定,固定前須使用緊線器拉緊纜線,並不得下 垂或懸空,且不得影響結構體承載強度。 (八) 暫掛纜線之暫掛方式應避免影響雨水下水道之清疏,如影響清疏而 因清疏工作造成暫掛纜線損壞,業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賠償。 (九) 經同意暫掛之纜線,每五公尺應標示業者名稱及證照字號。 (十) 暫掛路段以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核准之經營地區為限。 每一業者在同一雨水下水道僅得佈設銅纜 (同軸電纜 )、光纜各一 條。
- 五 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之租金,須於申請新、增暫掛或續租時,按租用 公尺數及租用期間以預收方式一次繳清。租金單價每公尺每個月新台 幣一元,租期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 六 租賃期間,業者欲終止契約,應於一個月前通知養工處,養工處於其 自行拆除暫掛後,無息退還未到期之租金。
- 七 租賃期間,業者未經申請而自行拆除暫掛者,其已繳付之租金,不得 要求退還。
- 八 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租賃期間以一年為限,如業者欲續租時,應於租 期屆滿前一個月檢附第三點第一項各款提出申請,養工處收件後,二 週內完成審查程序,同意者予以續租,不同意者通知限期拆除。
- 九 租賃契約有效期間內,養工處得因本府工程需要要求業者將暫掛之纜 線遷移,惟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但遇突發事故需緊急處理,得隨時通 知,業者應即配合拆遷。如業者未能配合拆遷,養工處得派員剪除, 業者應自行負擔損失,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暫掛纜線依前項拆遷或剪除後,養工處如無法提供暫掛或業者不欲繼 續暫掛時,養工處應終止租賃契約並無息退還未到期之租金。
- 十 纜線暫掛後,如遇本府各機關辦理道路新築、拓寬或排水系統更新改 善或交通系統更新等工程,業者應依養工處之通知,無條件配合預埋 管道,並立即遷移纜線,同時該改善路段內之雨水下水道均禁止暫掛 ,已有之租賃契約不待通知即行終止,並無息退還未到期之租金。
- 十一 纜線暫掛後,如遇管線單位申請齊挖時,業者應配合預埋管道。且 應於租期屆滿前遷妥,養工處並即停止受理該路段內雨水下水道暫 掛纜線之申請。
- 十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規暫掛,由養工處予以剪除: (一) 未經審查同意並完成簽訂租賃契約或租賃契約已失其效力者。 (二) 雨水下水道設置暫掛纜線以外任何物品者。 (三) 違反第四點規定,且未於通知期限內改善者。 (四) 其他有礙雨水下水道之排水功能。
- 十三 業者對設置於雨水下水道之暫掛纜線等所有設施物,每月至少應檢 視一次,並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次月檢視時程表送養工處,養工處 並得抽查、考核。 前項檢視項目表,由養工處訂之。
- 十四 業者應於檢視、維修設施物之同時檢視雨水下水道之排水情況,並 依照每月排定時程表將檢視成果於翌日上午十時前以網際網路報請 養工處備查,養工處得每日下午派員會同有關單位與業者抽驗查證 一日至三日前所報成果,列入積點計算。 前項查證積點核算與獎懲規定,由養工處訂之。
- 十五 暫掛雨水下水道之履約保證金,依收取租金費用六個月計算。
- 十六 養工處收取之租金,應使用於雨水下水道之管理或維護。
- 十七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切結書、租賃契約書及審查作業程序由養工 處訂之。
- 十八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下水道法、有線電視法、電信法、市區道路 條例及其他有關 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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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7-3006
臺北市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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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88)府工養字第8804525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