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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0年1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研陸字第9000640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配合政府大陸政策,統籌處理與本市 有關之大陸事務,特設台北市政府大陸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 訂定本要點。
  • 二 本小組職掌如左: (一) 有關本市之大陸事務之研究及綜合規劃事項。 (二) 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大陸事務工作計畫方案之審議及推動事項。 (三) 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兩岸交流事務之審議、協調及聯繫事項。 (四) 有關大陸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出版事項。 (五) 有關政府大陸政策之宣導及推動事項。 (六) 其他有關本市大陸事務之事項。
  • 三 本小組以常務副市長為召集人,秘書長為副召集人,委員由本府各一 級機關 (不含區公所) 首長派兼之。
  • 四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研考會主任委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小組有關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由研考會主任秘書兼任;幹事 三至六人,由研考會視業務需要指派人員兼任之,負責辦理各項相關 業務及一般行政工作。
  • 五 本小組每一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主持,召集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之副召集人擔任之。
  • 六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 七 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車 馬費。
  • 八 本小組決議事項,簽報市長核定後,分送各有關單位辦理。
  • 九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研考會在相關經費項下編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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