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政府大陸政策,統籌處理與本市有關之大陸事務, 特設臺北市政府大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職掌如左: (一)有關本市之大陸事務之研究及綜合規劃事項。 (二)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大陸事務工作計畫方案之審議及推動事項。 (三)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兩岸交流事務之審議、協調及聯繫事項。 (四)有關大陸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出版事項。 (五)有關政府大陸政策之宣導及推動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市大陸事務之事項。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擔任,委 員由本府各一級機關(不含區公所)首長派兼之。 市長並得視實際需要遴聘熟諳大陸事務及富有兩岸民間交流經驗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 ,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研考會主任委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有關事務 ;副執行秘書一人,由研考會主任秘書兼任;幹事由研考會派員兼任,並得視業務需要 遴聘用研究員三人。
- 五、本小組每一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主持,召集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其指定之副召集人擔任之。
-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 七、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車馬費。
-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簽報市長核定後,分送各有關單位辦理。
-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研考會在相關經費項下編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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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1-2006
臺北市政府大陸小組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8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0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9007592700號函修正發布第3、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