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政府大陸政策,統籌處理與本市有關之大陸事務, 特設臺北市政府大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有關本市之大陸事務之研究及綜合規劃事項。 (二)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大陸事務工作計畫方案之審議及推動事項。 (三)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兩岸交流事務之審議、協調及聯繫事項。 (四)有關大陸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出版事項。 (五)有關政府大陸政策之宣導及推動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市大陸事務之事項。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市長兼任,委員由市長遴聘相 關局處首長或專家學者擔任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主任委員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有關事務;幹事得由研考會派員兼任,並得視業務需要遴 用聘用人員三至六人。
- 五、本小組視業務需要不定時召開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列席,會議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之副召集人擔任之。
- 六、本府各機關涉及本小組職掌事務,需提報本小組確認。
- 七、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簽報市長核定後,分送各有關單位辦理。
-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研考會在相關經費項下編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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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1-2006
臺北市政府大陸小組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8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730692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