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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人管字第1120148433號函修正第2、4、6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政府大陸政策,統籌處理與本市 有關之大陸事務,特設臺北市政府大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 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本府業務相關機 關之首長或有關人員及專家學者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任期內召集人如有異動,本府秘 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得簽報市長核定後提前終止委員任期,重新 辦理委員聘(派)事宜。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有關本市之大陸事務之研究及綜合規劃事項。 (二)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大陸事務工作計畫方案之審議及推動事項 。 (三)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兩岸交流事務之審議、協調及聯繫事 項。 (四)有關大陸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出版事項。 (五)有關政府大陸政策之宣導及推動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市大陸事務之事項。
  • 四、本小組以每年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 定。 本小組得依業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機關、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 學者列席。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各一人,綜理組務推動,由市長指派 人員兼任;幹事由秘書處派員兼任。
  • 六、本府各機關涉及本小組任務事務,需提報本小組確認。
  •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簽報市長核定後,分送各有關單位辦理。
  •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秘書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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