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台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置主任,承市長之命, 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督員工;置副主任,襄理中心業務。
- 第 3 條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教務組:掌理年度訓練計畫之擬定、課程編配協調與實施、學員註冊 登記與成績統計教材之編審、分發、保管、電腦教學、圖書管理及其 他有關教務事項。 二 輔導組:掌理學員考核、文康、生活輔導及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三 總務組:掌理庶務、出納、文書、學員伙食、被服用具供應、醫務、 環境衛生及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 第 4 條本中心置秘書、組長、研究員、編審、專員、輔導員、分析師、組員、技 術員、辦事員、管理師、護士、書記。
- 第 5 條本中心除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講座外,有關實務課程得聘請有關機關人員擔 任之。
- 第 6 條本中心置會計員及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 第 7 條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台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編制表 職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主任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副主任 簡 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職 務列等表之八」未規定前,暫以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辦理 秘書 薦 任 一 組長 薦 任 三 研究員 薦 任 二 編審 薦 任 三 專員 薦 任 一 輔導員 薦 任 七 分析師 薦 任 二 組員 委 任 一五 內五人得列薦任 技術員 委 任 一 辦事員 委 任 二 管理師 委 任 二 護士 委 任 一 本職稱職等,在「丁、地方機關職務 列等表之八」未規定前,暫以委任第 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理。 書記 委 任 四 會計員 委任至 薦任 一 佐理員 委 任 一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 薦任 一 合 計 四九 - 第 9 條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台北市政 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定之,報請台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0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