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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9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9年9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89073315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本府所屬各機關職務歸系工作, 特依職務歸系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本府職務歸系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人事處 (以下簡稱人事處) 處長兼任。副 召集人一人,由人事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三人至十三人,由本府 指派人事處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及一般機關人事室主任兼任。
  • 三 本會職掌如左: (一) 職務歸系案件之審議事項。 (二) 職務歸系重行核議或申請複核之審議事項。 (三) 調整職務歸系案件之審議事項。 (四) 其他有關職務歸系案件之審議事項。
  • 四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人事處第二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 會幕僚作業。
  • 五 本會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審議時應有三分之二 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 於主席。
  • 六 本會審議有關案件有疑義時,得通知該職務之主管人員或該職務現職 人員到會備詢,並得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列席提供意見,於詢畢或說明 後退席。
  • 七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於本會審議其本身擔任職務歸系議案時,應自行 迴避。
  • 八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對會議決議,應嚴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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