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人事處為期辦理所屬人事人員之升遷獎懲確實公平,以獎 勵優秀人員,特依台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升遷考核執行要點 第十點之規定,設置台北市政府人事處人事評議 (甄審) 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 ,其組織依本要點之規定。
- 二 本會置委員九人,除副處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及各科科長為當 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處長就本處佐理人員中指定兼任。 前項非當然委員之任期為半年,期滿得連任。
- 三 本會會議由副處長召集,並為主席。
- 四 本會非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不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五 本會職掌如左: (一) 參加升遷考核人員之審查。 (二) 參加升遷考核人員資績評分之審核。 (三) 參加升遷考核人員之綜合考評。 (四) 升遷候選人員名次之決定。 (五) 特殊獎懲案件之評議。 (六) 績優人員之選拔。 (七) 其他處長交議事項。
- 六 本會之決議不得與現行法令牴觸,並應於決議後三日內,將會議紀錄 呈請處長核閱。
- 七 本會會議紀錄應詳載左列事項: (一) 會議次別、時間及地點。 (二) 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 (三) 主席委員人數及姓名。 (四) 討論事項及決議。 (五) 其他有關事項。
- 八 本會評議案件,必要時得通知有關人事主管列席備詢或說明。 前項人員於詢畢或說明後退席。
- 九 本會委員開會時,遇有涉及本身利害事作,應行迴避。
- 十 本會委員對會議決議事項,應保守秘密。
- 十一 本要點自呈准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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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0年11月12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北市人壹字第90209372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