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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1-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4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7年4月20日臺北市政府(87)府人二字第8702738000號函發布廢止
  • 壹、目的:本府為使基層績優具有發展潛力人員,能循序升遷,考試及格 人員樂意服務基層,藉以提高素質,激勵現職基層人員工作情緒,特 訂定本執行要點。
  • 貳、升遷原則: 一、各級人員之升遷,分類職位以同職系或相近職系為原則:非分類職位 ,以工作性質或所具專長相當者為原則。 二、升遷人員、應以合格實授或已取得擬任職位法定任用資格者為優先, 非因特殊需要,避免權理。 三、升遷範圍以局、處為大單元。各機關職位出缺,除依法令規定進用人 員外,其餘應分別由內部提升與從附屬機關中選拔,上級機關出缺, 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人員,由所屬機關及各區公所保薦之優秀人員中升 補。
  • 參、升遷順序: 一、在職位分類機關間,調升較高職等之職位。 二、在簡薦委機關間,調升職務等級較高之職務。 三、非主管人員調任同職等或同俸級之主管人員。 四、低層級機關調任較高層級機關間同職等之職位或同俸級之職務。
  • 肆、作業步驟: 一、各機關應於每年七月就本機關現職人員中具有本府升遷考核實施要點 所訂條件,且品德、工作能力及工作績效俱優,有發展潛能,堪負較 重要任務,並志願至上一級機關服務者,先提交本機關甄審委員會議 決後,再陳由機關首長負責向其隸屬之上一級機關保薦,上級機關詳 實審核合格後,建立候用名冊二份,一份本機關運用,一份送本府備 存。(保薦書與候用名冊格式如附件一、二)。 二、各機關出缺時,其由下級機關人員中提升者,即按比例在候用名冊中 遴補,不另再辦理升遷考核。 三、各區公所保薦程序及範圍如下: (一)經建行政人員、向本府建設局保薦。 (二)工程人員、向本府工務局保薦。 (三)社會行政人員,向本府社會局保薦。 (四)一般民政、一般行政、兵役行政等其他人員、除向本府民政局保薦 外,並得向本府其他局、處保薦。 四、主計人員、人事人員、人事查核人員、分別向其上級業務主管機關保 薦。 五、當年保薦而未獲升遷人員,次年如仍保持原有條件或資格者,則再行 保薦列冊。 六、各機關內部人員之升遷,仍應依據本府所訂升遷考核實施要點之規定 辦理。
    蓋長保 官薦 簽單 章名位 人 對 之 被 考 保 核 薦 懲 考 最 紀 績 近 錄 與 三 獎 年 職 現 職 職 系 等
    品 德 等 第 最 近 三 年 考 績 職 稱
    才 能 總 分 年 度 姓 名
    學 識 等 第 年 度
    別 性
    籍 貫
    項在現 目工職 作所 專 長 總 分
    年 出 月 日 生
    總 評 等 第 年 度
    學 歷 與 考 試
    總 分
    年 度 最 近 三 年 獎 懲 服 務 經 歷
    職適調 系任任
    年 度
    具 有 何 種 資 格
    年 度
    服 被 務 保 機 薦 關 人
    職 現 系 職 職 職 稱 等
    姓 名
    性 別
    籍 貫
    年 出 月 日 生
    學 歷 與 考 試
    對 被 保 薦 人 考 核 總 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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