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各機關學校增僱司機案件,免附預算證明書,惟應於車輛完成決標後報府核辦,並於車 輛完成驗收後,始得僱用。
- 二、為配合預算編列,各機關學校如確因業務需要,須增僱技工、工友案件,應於每年七月 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前,即於年度概算編列前報府核辦,逾期不予受理。
- 三、本規定仍應受本府第四○三、四○四次市政會議決議及75.06.04. 夏字第47. 期臺北市 政府公報有關司機、技工、工友精簡之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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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4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3年4月20日臺北市政府(93)府人一字第093043881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