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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1 年 07 月 13 日
中華民國71年7月13日臺北市政府(71)府秘一字第30871號函訂頒
  • 一、┌─────┬───────────────────┬────┐ │職 稱│  設    置    名    額 │備  註│ ├─────┼───────────────────┼────┤ │電   工│每一區行政中心得設電工二名      │    │ ├─────┼───────────────────┼────┤ │清 潔 工│每一區行政中心得設清潔工二名     │    │ ├─────┼───────────────────┼────┤ │廚   司│區行政中心設有員工餐廳自辦伙食,用餐人│限自辦伙│ │     │數三百人以下者,得置廚司二名,超過三百│食之區行│ │     │人部分,每滿一百人增置炊事工友一名  │政中心始│ │     │                   │得置廚司│ │     │                   │及炊事工│ │     │                   │友   │ └─────┴───────────────────┴────┘ 說明:依據本府核定工友名額審查小組第六十四次會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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