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職 稱│ 設 置 名 額 │備 註│ ├─────┼───────────────────┼────┤ │電 工│每一區行政中心得設電工二名 │ │ ├─────┼───────────────────┼────┤ │清 潔 工│每一區行政中心得設清潔工二名 │ │ ├─────┼───────────────────┼────┤ │廚 司│區行政中心設有員工餐廳自辦伙食,用餐人│限自辦伙│ │ │數三百人以下者,得置廚司二名,超過三百│食之區行│ │ │人部分,每滿一百人增置炊事工友一名 │政中心始│ │ │ │得置廚司│ │ │ │及炊事工│ │ │ │友 │ └─────┴───────────────────┴────┘ 說明:依據本府核定工友名額審查小組第六十四次會議決議辦理。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2-2003
臺北市各區行政中心技工工友設置標準表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1 年 07 月 13 日
中華民國71年7月13日臺北市政府(71)府秘一字第30871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