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工友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各機關工友名額,應依規定比例裁減,否則不得新僱。
- 三、各機關新(增)僱工友名額,應先依規定報本府並經本府,增僱技工工友名額審小組審 核後,始得為之。
- 四、各機關應明確規定工友之工作項目。
- 五、各機關工友每日上、下班時,應至指定處所打卡或簽到及簽退。
- 六、各機關應隨時注意工友之服務態度及工作勤惰,並施予機會教育或訓練。
- 七、各機關應主動關心照顧工友福利。
- 八、有關工友請假、考核、退職及撫卹等事項,均應依事務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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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2-2004
臺北市政府工友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6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76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76)府秘一字第210403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