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實施目的:本府為擴大人事授權,增進行政效率,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授權機關:本府所屬各一級局、處、會、公訓中心及區公所。
- 三、授權事項: (一)一般機關委任職以下現職人員遷調核免及同意外調人員。 (二)警察局所屬員警以職務列警正二階及相當薦任第八職等以下人員之遷調核免及同 意外調人員。 (三)委任職以下及授權警察局核定人員之府外商調案,視同新進,由各一級機關逕向 府外同級機關辦理商調,經該同級或權責機關函復同意後,檢齊有關證件,陳報 本府核派。 (四)授權部分,凡職務跨列委任或薦任者,以所核定當事人之職等為認定範圍。 (五)左列事項不列入授權範圍: 1.委任初任及自府外調任人員。 2.警察局科長、主任、副主任、督察、秘書、專員、編審、各分局分局長、大隊 長、直屬警察隊隊長、副分局長、副大隊長、戶政事務所主任等以上職務人員 之任免遷調。 3.現職人員權理高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任免遷調。 4.各種考試列管之職缺均應予列管,不得運用。 5.依本府75.4.28.府人四字第八六四九八號函說明三、「爾後本府各級機關學校 商調人員,對服務公職廿年或年滿五十五歲之九職等以下公教人員均不得予以 商調,惟為業務特別需要,經報奉市長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規定,除經專 案核准者外,不得逕辦商調。
- 四、作業事項: (一)各一級機關對所屬人員之遷調核免案,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本府所屬各機關公 務人員升遷考核執行要點及有關規定確實辦理。 (二)各一級機關依授權範圍核派之遷調核免,除雇員解僱案應先期副知銓敘部外,餘 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之核派(免)案,檢同左列表冊彙報本府備查。 1.派令副本(或影本)三份。 2.任免遷調清冊(如附件一)。 3.各一級機關人事異動統計表(如附件二) (三)各一級機關所屬委任(派)人員應於任用審查核定後,按月於每月十日前檢附, 初任委任人員,請委名冊(如附件三)及委任令(如附件四,先行打繕完備)各 一份,陳報本府核發。
- 五、人事、主計、人事查核、學校等人員之遷調任免仍由各主管機關依現行規定辦理。
- 六、本注意事項未盡規定者,仍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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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4-2003
臺北市政府委任職人員人事任免授權作業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0 年 0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0年1月14日臺北市政府(80)府人二字第80003082號函訂頒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