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實施目的: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擴大人事授權,增進行政效率,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 二、授權機關:本府所屬各一級局、處、會、公訓中心及區公所(以下簡稱各授權機關)。
- 三、授權區分: (一)一般機關薦任、薦派第八職等以下(不含薦任、薦派第六職等以上主管人員及委 任一級單位主管人員)現職人員任免遷調、銓審、動態及指名商調人員,授權由 各授權機關核辦,其餘人員應報本府核辦。 (二)警察局局長之任免遷調,應依直轄市自治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外,銓審動 態應報本府核辦。 警察局局本部副局長、主任秘書、督察長、專門委員、技正、科、室、中心正副 主管、督察、秘書、專員、編審;各分局分局長、副分局長、組長、主任等人員 、各大隊大隊長、副大隊長、組長、主任、技正、隊長等人員;少年、女子警察 隊隊長、副隊長暨民防中心主任等以上職務人員之任免遷調、銓審、動態及指名 商調人員,應報本府核辦外,其餘人員職務授權由該局核辦。 警察局所屬警佐(委任)職務異動動態登記案件,授權由各分局、大隊、隊、民 防管制中心逕報銓敘部辦理。 (三)消防局局本部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技正、秘書、科長、主任、督察、 專員、副主任、場長、股長及救災救護大隊大隊長、副大隊長、技正、組長、主 任等以上職務人員之任免遷調、銓審、動態及指名商調人員,應報本府核辦外, 其餘人員職務授權由該局核辦。 (四)市立師範學院薦任第八至九職等秘書室主任、秘書、組主任、組長、市立體育專 科學校薦任第八至九職等組長、市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及市立國民中學 、市立啟智、啟聰、啟明學校第五至七職等組長等以上職務人員之任免遷調、銓 審、動態、及指名商調人員應報本府核辦外,其餘各級學校職員職務授權由教育 局核辦。 (五)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暨所屬工程總隊人員之任免,除股長以上主管人員及第十二職 等以上人員應報府核辦外,其餘非主管人員授權該處核辦。 (六)薦任、薦派第八職等以下(不含薦任、薦派第六職等以上主管人員及委任一級單 位主管人員)及授權教育局核定人員之府外商調案,由各授權機關逕向府外同級 機關辦理商調,經該同級或權責機關函復同意後,檢齊商調同意函及有關證件, 陳報本府核派。 (七)委任、委派及薦任、薦派初任、自府外調任人員、現職人員權理高二職等以上職 務之任用遷調、機要人員之任免案件、因病停職、復職案件及應徵(召)服兵役 留職停薪、復職復薪案件均應報本府核辦。 (八)各種考試列管之職缺均應予列管,不得運用。 (九)依本府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廿七日(83)府人二字第八三0三五六三九號函:「本 府各級機關學校除考試分發人員外,對年滿五十五歲以上之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公 教人員均不得進用(含辭職、免職、退休等再任及府外商調),惟為業務特別需 要,經報奉市長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之規定,應報請市長專案核定。
- 四、作業事項: (一)本府各級機關對所屬人員之任免遷調案,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本府所屬各機關 公務人員升遷考核執行要點及有關規定確實辦理。 (二)各授權機關依授權範圍核派之任免遷調,除雇員解僱案應先期副知銓敘部外,餘 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之核派(免)案,檢同左列表冊彙報本府備查。 1.派令副本(或影本)一份。 2.任免遷調清冊(如附件一)。 3.各授權機關人事異動統計表(如附件二) (三)各授權機關依授權範圍核派之人員,應於任用核定後,於每月十日前將初任委任 人員請委名冊(如附件三)及委任令(如附件四,先行繕打完備)各一份,陳報 本府核發。
- 五、本注意事項三之(六)、(七)、(九)等各類人員,經本府核派免後之送審動態案件 ,由各授權機關核轉銓敘部辦理。
- 六、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在暫行適用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期間,準用本授權注意事項辦 理。
- 七、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廿一條於八十三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後,在該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學 校編制內現任職員未具任用資格者,其任免遷調適用原有關法令辦理,具任用資格已辦 理改任換敘及於該條例施行後所遴用職員之任免遷調,依本授權事項規定辦理。
- 八、人事、會計、政風等人員之任免遷調,除單列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人員之擬任遷調及向府 外機關商調任以上職務者,應先檢齊証件簽報市長核可外,餘仍由各主管機關依現行規 定辦理。
- 九、本注意事項未盡規定者,仍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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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4-2003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人事任免授權作業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1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5年11月14日臺北市政府(85)府人二字第85078744號函核定修正名稱及內容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委任職人員人事任免授權作業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人事任免授權作業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