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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5)府人任字第1053126860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立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辦理本團聘任人員之遴聘,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聘任人員指團長、兼副團長之指揮(以下簡稱副團長)、指揮及團員。
  • 三、本團團長除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外,並應就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遴聘之 : (一)國內外大學音樂系所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證書或具有高深音樂修養。 (二)具行政管理相關學歷或經歷。 (三)品德端正,具有領導能力。
  • 四、本團副團長除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十七條規定外,並應 就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遴聘之: (一)國內外大學音樂系所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證書或具有音樂修養。 (二)具行政管理相關學歷或經歷。 (三)品德端正,具有領導能力。
  • 五、本團指揮除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十七條規定外,並應就 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遴聘之: (一)國內外大學音樂系所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證書或具有高深音樂修養與技能。 (二)曾在國內外交響樂團擔任指揮三年以上,成績卓著。 (三)品德端正,具有領導能力。
  • 六、本團助理指揮由團員兼任之,並應具下列各款條件: (一)國內外大專院校音樂科系畢業。 (二)高深音樂修養與技能。 (三)指揮實務能力及經驗。
  • 七、本團團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本團甄選合格後,始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 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聘任: (一)國內外大專院校音樂科系畢業。 (二)國內外大專院校音樂科系以外之其他科系畢業,具有樂團樂器之優良演奏技能及 經驗。 (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具樂團樂器之優良演奏技能及經驗。 依前項第三款遴聘人數,不得超過本團團員編制人數百分之十。
  • 八、本團團長及指揮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其工作績效,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邀請 學者專家及有關人員七至九人組成評鑑委員會,就樂團營運績效之評定結果,作為續聘 與否之參考。
  • 九、本團聘任人員之聘期,除團長及指揮外,初聘為一年,續聘為二年。初聘者自到職日起 至當年底未滿一年者,聘期至當年底為止。但自到職日起至當年底未滿三個月者,聘期 至次年底為止。 初聘人員自到職日起試用三個月,試用期滿考核及格者,聘期依前項規定。試用成績不 及格者,於核定前應先送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始得解聘。
  • 十、本團每二年應邀請專家及有關人員組成評鑑委員會,評定團員之演奏技能。其不合格者 ,送交成績考核委員會審理。本團團員評鑑基準另定之。
  • 十一、本團聘任人員之考核規定,除團長外另定之。
  • 十二、本團聘任人員之敘薪、福利補助、退休及撫卹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團長依其資格比照大專院校副教授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副團長及指揮依其資格比照大專院校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之相關規定辦理 。 (三)團員依其資格得擇一比照中小學教師或大專院校副教授及助理教授之相關規定 辦理;經擇定後,不得再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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