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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3 年 07 月 16 日
中華民國73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73)府人二字第30651號函核定修正
  • 一、本要點所稱聘任人員包括團長、指揮及團員。
  • 二、本團團長、指揮應就具有左列各款格者遴聘之: (一)國內外大專院校音樂科系畢業者。 (二)具有高深音樂修養與技能者。 (三)曾任國內外交響樂團擔任指揮、成績卓著者。 (四)品德端正,具有領導能力者。
  • 三、本團助理指揮,由團員中具左列各款資格者遴聘兼任之: (一)國內外大專院校音樂科系畢業者。 (二)具有高深音樂修養與技能。 (三)具有樂團行政管理經驗者。
  • 四、本團團員須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並經本團評鑑演奏技能合格後,始得聘任。 (一)國內外大專院校音樂科系畢業者。 (二)國內外大專院校其他科系畢業,具有樂隊樂器之優良演奏技能及經驗者。 (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具樂隊樂器之優良演奏技能及經驗者。 依前項(三)款遴用人數,不得超過本團團員編制人數百分之十。
  • 五、本團應於每年年終,邀請專家及有關人員,組織評鑑委員會,以評定團員之演奏技能, 其不合格者,不予續聘,本團團員評鑑標準另定之。
  • 六、本團聘任人員之聘任、敘薪、成績考核及各項福利補助、退休、撫卹等,依左列規定辦 理: (一)團長及指揮比照大專院校教授、副教授之聘任與待遇有關規定辦理。 (二)團員比照中小學教師之聘任與待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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