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臺北市政府七十四年四月廿四日七四府人二字第一九七三四號函依據 人事處案陳准秘書處 74.04.12.(74)秘四第二六○九號逾臺北市議會第四屆 第七次大會民政部門質詢辦理。
- 目的:本中心對無須任用資格之約聘僱人員之進用,為期符合人事公開、公 平、公正原則,均委託臺北市國民就業輔導處辦理甄選。
- 甄選類別及應具資格條件: 一 聘用講師: (一)年齡滿廿五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 (二)五官端正,言辭清晰,身體健康。 (三)大學畢業,或軍事學校運輸、裝甲、輜重等專業訓練六個月以上結 業,並持有汽車駕駛執照二年以上。 二 約僱職務代理人員: (一)年齡滿廿五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 (二)五官端正,言辭清晰,身體健康。 (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持有汽車駕駛執照二年以上。
- 甄選方式: 一 學科測驗:以交通法規、機械常識為範圍,佔總成績百分之八十。 二 面試:包括儀表、言辭、才識等項,佔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三 術科測驗:依公路監理機關職業汽車駕駛人考驗項目測驗之。
- 本計畫經臺北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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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8-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89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89)府人一字第89032245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