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員工差勤管理,建立電腦讀卡制度,配合彈性上班 之實施,特訂定本規定。
- 二、上班時間分為彈性時間與核心時間: (一)彈性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至九時;下午十七時至十八時。星期六: 上午八時至九時;中午十二時至十三時。在此彈性時間內員工可自由選擇其上下 班時間。 (二)核心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十 七時。星期六: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在此核心時間內,各機關員工除依規定請假 者外,均應到勤上班。
- 三、各機關員工,除正副首長及經機關首長許可者外,每日出勤均須按規定時間,於上班時 讀上班卡,下班時讀下班卡,中午不讀卡;且進出本市市政中心應佩戴員工識別證。
- 四、除事先請假者外,凡上午九時0一分至九時十分上班者為遲到,上午九時十一分以後未 到者為曠職。下班提前十分鐘離開者為早退,提前二十分鐘離開者為曠職。但有職務上 之理由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查證屬實並簽報核准者,不在此限。
- 五、下午請半天假者,上午之上下班時間與星期六之彈性時間同;上午請半天假者,下午之 上下班時間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不實施彈性時間。
- 六、除請假或遇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須配合改變到勤時間者外,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 到勤時間須滿八小時,星期六到勤時間須滿四小時。
- 七、為加強員工出勤管理及配合電腦讀卡作業需要,本府各單位主管對所屬員工各項差勤案 件,應從嚴審核並儘速處理。
- 八、停電或差勤管理系統故障無法讀卡時,到、退勤由各機關人事單位通知改按簽名方式辦 理,人事單位並應指派專人負責出勤官理。
- 九、本府員工上班時忘記攜帶識別證(讀卡證)者,應至人事室辦理忘帶識別證(讀卡證) 登記,由人事室補登讀卡資料,連續忘記攜帶識別證三日者應予申誡一次。
- 十、本府員工識別證(讀卡證)遺失或毀損,應向服務機關申請補發,補發者須賠繳工本費 新臺幣壹仟元整,一年內如無正理由申請補發五次以上者,並予申誡一次處分。
- 十一、如有代讀卡情事,託代雙方均應視情節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各級主管並應依「行政 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規定,確實執行考核職責。
- 十二、員工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至加班則依「臺北市政府所 屬各機關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 十三、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規定辦理。
- 十四、各機關並得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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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21
臺北市市政中心各機關電腦讀卡管理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2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82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82)府人三字第82059461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