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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5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0年5月22日臺北市政府(90)府研四字第9004703000號函修正全文14點
  • 一、目的:配合行政院頒「行政機關人才延攬、培育與運用方案」,以培育市政建設規劃及 行政領導人才,充實行政管理智能,加強服務理念及管理方法,適應未來市政發展需要 。
  • 二、方式:委託國內大學專設研究班,由本府負擔全部學雜費用。
  • 三、保送人數:按各校規定人數辦理。
  • 四、保送年限:三學年(六學期),應修習學分總數依各校之規定,進修期滿成績及格者, 由校方發給結業證明書,如在進修期間分別通過各該進修大學碩士班研究生入學考試者 ,得酌予延長一至二年。
  • 五、上課時間:每週上課約二至三次,以利用星期六及星期日為原則;如所排課程時間在辦 公時間內者,則由各機關核給公假登記。
  • 六、保送人員應具備資格條件: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及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或同等學力者。 (二)現職在薦任(派)第六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之編制內公務人員。 (三)在本府暨所屬機關連續服務滿三年以上者。 (四)最近三年考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懲戒、刑事處分或記過以上 之行政處分者。 (五)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者;惟現職薦任(派)第六職等或相當職等人員其年齡不得 超過三十五歲。 為適應市政需要,先自簡任(派)第十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人員實施,再依次擴 大遴選範圍至薦任(派)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人員;如合於進修人數超過預 定保送名額時,按職等、職務、年資、考績等計算其積點(格式如附件一、二) ,決定優先順序。 惟本府得視業務需要,按各職等提薦人數,分配保送名額。
  • 七、經核定保送人員,進修期間應遵守左列各項規定: (一)經註冊後,除特殊情形報經本府核准註銷保送或休學者外,餘均應按時上課,不 得中途輟學。 (二)遵守校方規定,不得有損公務人員及本府聲譽之行為。 (三)不得藉故延誤公務。 違反上開(一)(二)款規定者,除註銷進修資格,不得再申請進修,並應追賠進修期 間全部學分費外,由服務機關視情節議處。 在進修期間,如經核定退休、資遣、離職、撤職、免職、及經校方退學人員,除註銷進 修資格外,應繳還進修期間全部學分費。不依校方規定參加考試、研提心得報告致無學 期成績者,按科目追賠學分費。
  • 八、因業務需要,經本府同意商調至府屬以外機關人員或所屬機關(構)改制民營化,自離 職或民營化後之次學期起,自行負擔學分費(學分費按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之大專院校 夜間部繳費標準計算)。
  • 九、進修期滿,應繼續在本府暨所屬機關服務,其期間為進修全程之一倍(進修三年服務六 年),除經本府同意商調者或所屬機關(構)改制民營化外,未依規定履行服務義務者 ,視其未履行之服務期限,按三學年修習之學分費總數比率賠償。
  • 十、各機關荐送進修人員,經核定後,應立具保證書(格式如附件三),保證履行本要點及 各項規定事項,如有違反情事,依規定賠償。
  • 十一、未依規定履行服務義務者應賠償之學分費,由荐送進修機關負責追繳。 賠繳及自行負擔之學分費,均應繳交本府人事處依規定辦理。
  • 十二、經核定保送本要點其中一班期進修有案者,不得再參加另一個班期。
  • 十三、為增進進修人員學習效果,當年結業班學員得組團出國觀摩研習,地點須與研習目的 相符,且以二個星期為限,出國期間核予公假,費用自行負擔,相關事宜委託各該校 辦理。
  •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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