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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7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1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91)府人三字第091076496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依據: (一)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8.12.07十八局參字第四七二七六號函。 (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國內訓練進修要點。
  • 二、訓練目的: (一)認識機關組織環境工作與行為規範。 (二)建立正確服務念做法。 (三)瞭解公務人員的權利及義務。
  • 三、訓練對象: 各機關在年度內自行遴用之新進人員,其中到職三個月內者,應優先施訓。
  • 四、訓練方式: (一)本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辦理部分:由本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列入年度訓練計畫訓 練班次訓練,各機關依照規定選派新進人參訓,訓練期間四週,屆時由本府辦理 調訓事宜。 (二)各專業訓練機構執行部分: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工訓練中心、臺北市銀行行員訓 練委員會、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職工訓練班訓練機構負責各該機關之新進人員 訓練。 (三)各機關自行辦理部分:除參加本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辦理之訓練班外,各機關得 視新進人員人數及辦公場地情形,自行辦理一至二天之講習。
  • 五、訓練課程: (一)機關組織:政府組織、機關沿革概況、組織系統及工作環境。 (二)法紀教育: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法律常識、行政革新及行政紀律。 (三)為民服務:溝通技巧、人際關係、服務態度、及工作方法。 (四)文書管理:公文製作處理、資訊應用與管理。 (五)人事管理:現行人事制度概況。 訓練課程與師資由本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及各專業訓練機構視參訓對象與實際需要調配 、延聘。各機關自行舉辦之講習,得視講習期程參上開課程自行安排。
  • 六、訓練經費: (一)各訓練機構執行部分:自行列入年度訓練預算支應。 (二)自行辦理部分:由各機關在相關經費項下自行調整勻支。
  • 七、訓練成果: 各訓練機構或辦理機關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將上年度辦理成果及檢討意見彙報本府核 備。
  • 八、本要點自八十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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