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依據中央有關訓練規定配合市政建設及發展需要。
- 二、目的: (一)介紹現代行政管理方法,建立市政經營概念,瞭解市政發展方向。 (二)灌輸科技新知,溝通市政意見,發揮共同參與及整體功能。 (三)強化績效概念,培育規劃能力,提高專業知識及作業水準。 (四)陶冶品德節操,端正心態意識,培養守法負責精神及榮譽感。
- 三、訓練目標: (一)全員訓練,分梯次實施。 (二)階段訓練,依層次循序調訓。
- 四、訓練區分: (一)基礎訓練:以五職等以下相當職位人員為對象。 (二)專業訓練:以六至八職等與相當職位及各類專業人員為對象。 (三)管理訓練:以九至十一職等及相當職位人員為對象。
- 五、訓練重點: (一)基礎訓練:以培養正確服務觀念、態度、充實工作知能、熟習業務法令及工作方 法。 (二)專業訓練:提高專業知能水準,熟習業務法規、講求科學辦事方法,鼓勵研究創 新。 (三)管理訓練:增進領導統御方法、加強協調溝通,瞭解施政方針與市政建設重點, 統一觀念與做法,發揮市政建設功能。
- 六、課程配置: (一)訓練課程,宜依據上級指示訓練重點,並配合本府各單位實際需求,綜合研討, 必要時輔以各單位訓練需求調查,作為研訂計畫之依據。 (二)課程配置比例: 1.基礎訓練:一般課程以20─30%為原則,專業課程以70─80%為原則。 2.專業訓練:一般課程以20─30%為原則,專業課程以70─80%為原則。 3.管理訓練:一般課程以30─40%為原則,專業課程以60─70%為原則。
- 七、訓練時間,基礎訓練,專業訓練,以一─四週;管理訓練以一─二週為原則。
- 八、訓練方式:以住班訓練為原則,唯本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在遷入新址前,得酌情採通 勤方式。
- 九、其他事項:年度召訓人數,班別(期),由本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依據業務需要,召 訓最高容量、設施,釐訂計畫報府核定後實施。至其他專業訓練機構,應比照本大綱訂 定年度訓練計畫,報府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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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02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計畫大綱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0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70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70)府人三字第27505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