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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3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83)府人三字第83054676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刪除第9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彰負責盡職服務熱忱之工友,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工友係指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含事業機構)技工、工友及駕駛。
  • 三、擔任本府各機關學校工友三年以上,且在前一年(一月至十二月)內有左列各款事蹟之 一者,得推薦為優秀工友: (一)負責盡職,服務認真,有具體事實者。 (二)愛護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實者。 (三)操守廉潔,足資表率者。 (四)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 重大貢獻者。 (五)對上級交辦或委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實者。 (六)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重大具體之優良表現者。
  • 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為優秀工友: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二)最近三年內年終考核曾列丙等者。
  • 五、各機關學校擬推薦之優秀工友,應經本機關學校人事評審委員會依規定條件確實評審。
  • 六、各一級機關及直屬機關(含各區公所)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就本機關暨所屬機關 學校前一年內符合表揚條件者審核完成,並檢附有關資料連同建議表乙份(格式如附件 )報府核辦。
  • 七、每年優秀工友以不超過四十名為原則,於本府員工月會中頒給獎牌乙面,並給予公假五 日。另當選優秀工友者,得於獎助限額(新臺幣一萬元)內自行購買獎助禮品後,依規 定檢具發票向本府人事處申請獎助。如經推薦未獲當選者,由各機關學校自行於公開場 合表揚。
  •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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