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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04)北市人管字第10431546801號函自105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表揚所屬績優人事人員,以激勵工作士氣,提升 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選拔標準: (一)本處所屬人事人員,服務人事工作滿五年以上,最近五年中年終考績四年列甲等 、且遴薦前一年之年終考績列甲等,並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予選拔表揚: 1.推行人事業務,績效卓著,或確有特殊貢獻。 2.研究發展提出有關人事論著,或改進建議,經上級採納施行,或評定具有學術 價值,可供研究參考。 3.執行行政革新,有具體事實,足資為同仁表率。 4.對本職工作或主管業務,積極創新,有具體事蹟。 5.熱心服務,不辭勞怨,主動為同仁解決實際重大問題,獲得服務機關同仁一致 好評,經其主管機關核定有案。 (二)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選拔表揚: 1.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2.最近五年曾受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3.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 4.工作敷衍塞責,缺乏主動負責精神。 5.個性主觀倔強,時與人爭吵,屢勸不改。 6.言論行為偏激,不易與人協調合作,影響團隊精神。 7.生活品德有不良紀錄。
  • 三、選拔程序: (一)績優人事人員之選拔,除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構及各區公所人事主管由本處統 一檢討選拔外;其餘由其直屬人事主管,本嚴正週密,寧缺勿濫原則,負責保薦 ,並填具「績優人事人員事蹟表」,連同資料證件,循行政系統,逐級保薦。 (二)各級人事機構,對於所屬單位之保薦案件,應切實負責查證審核,慎重取捨,不 得輕率轉薦,必要時本處得派員複查。 (三)對於各一級機(關)構向本處保薦之績優人事人員,經本處管理科初審,提本處 考績委員會評議後,簽陳處長圈選五至十名。
  • 四、選拔期間: 每年選拔表揚一次,並配合本處擴大人事主管會報會期辦理。
  • 五、表揚及頒獎: 經選拔核定之績優人事人員,於本處擴大人事主管會報中,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牌及紀 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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