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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7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9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89)北市人一字第8920565810號函修正
  • 一、選拔標準: (一)本處所屬人事人員,服務人事工作滿五年以上,其中三年年終考績列甲等、二年 列乙等以上(最近一年考績必須列甲等)並具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予選拔表揚 : 1.推行人事業務,績效卓著,或確有特殊貢獻者。 2.研究發展提出有關人事著作,或改進建議,經上級採納施行,或評定具有學術 價值,可供研究參考者。 3.推行行政革新,有具體貢獻者。 4.實踐革新指示,有具體事實,足資為同仁表率者 5.熱心服務,不辭勞怨,主動為同仁解決實際重大問題,獲得服務機關同仁一致 好評,經其主管機關核定有案者。 (二)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選拔表揚: 1.曾受刑事或懲誡處分者。 2.最近三年曾受申誡以上之處分者。 3.工作敷衍塞責,缺乏主動負責精神者。 4.個性主觀倔強,時與人爭吵,屢勸不改者。 5.言論行為偏激,不易與人協調合作,影響團隊精神者。 6.生活品德有不良紀錄者。
  • 二、選拔程序: (一)績優人事人員之選拔,除本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人事主管由本處統一檢討選拔 外:其餘,由其直屬人事主管,本嚴正週密,寧缺勿濫原則,負責保薦,並填具 「績優人事人員事蹟表」,連同資料證件,循行政系統,逐級保薦。 (二)各級人事機構,對於所屬單位之保薦案件,應切實負責查證審核,慎重取捨,不 得輕率轉薦,必要時本處得派員複查。 (三)對於各一級機關人事機構向本處保薦之績優人事人員,由本處人評會負責評議, 簽陳處長圈選五至十名。
  • 三、選拔期間: 每年選拔表揚一次,為配合本處擴大人事業務檢討會會期,各單位保薦之績優人員,應 於每年五月底前函報本處,逾期不予受理。
  • 四、表揚及頒獎: 經選拔核定之績優人事人員,於本處年度人事業務檢討會中,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牌及 紀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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