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選拔標準: (一)本處所屬人事人員,服務人事工作滿五年以上,其中三年年終考績列甲等、二年 列乙等以上(最近一年考績必須列甲等)並具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予選拔表揚 : 1.推行人事業務,績效卓著,或確有特殊貢獻者。 2.研究發展提出有關人事著作,或改進建議,經上級採納施行,或評定具有學術價 值,可供研究參考者。 3.推行行政革新,有具體貢獻者。 4.實踐革新指示,有具體事實,足資為同仁表率者 5.熱心服務,不辭勞怨,主動為同仁解決實際重大問題,獲得服務機關同仁一致好 評,經其主管機關核定有案者。 (二)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選拔表揚: 1.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2.最近三年曾受申誡以上之處分者。 3.工作敷衍塞責,缺乏主動負責精神者。 4.個性主觀倔強,時與人爭吵,屢勸不改者。 5.言論行為偏激,不易與人協調合作,影響團隊精神者。 6.生活品德有不良紀錄者。
- 二、選拔程序: (一)績優人事人員之鄉選拔,除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及各區公所人事主管由本處統一檢 討選拔外;其餘由其直屬人事主管,本嚴正週密,寧缺勿濫原則,負責保薦,並 填具「績優人事人員事蹟表」,連同資料證件,循行政系統,逐級保薦。 (二)各級人事機構,對於所屬單位之保薦案件,應切實負責查證審核,慎重取捨,不 得輕率轉薦,必要時本處得派員複查。 (三)對於各一級機關人事機構向本處保薦之績優人事人員,由本處考績委員會負責評 議,簽陳處長圈選五至十名。
- 三、選拔期間: 每年選拔表揚一次,並配合本處擴大人事主管會報會期辦理。
- 四、表揚及頒獎: 經選拔核定之績優人事人員,於本處擴大人事主管會報中,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牌及紀 念品。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10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0年10月2日臺北市政府北市人壹字第90225011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點條文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所屬各機關學校人事機構績優人事人員選拔表揚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所屬各級機關學校人事機構績優人事人員選拔表揚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