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公平、公正、公開辦理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人員 陞遷評審作業,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處設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21人,由處長指定其中 1人為主席,委員 由處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處科長、主任以上人員(共9人)。 (二)本處所屬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總幹事1人。 (三)本處所屬各一級機關人事機構人事主管人員3人。 (四)本處人事管理員1人。 (五)由本處所屬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人事機構票選7人。 前項委員任期 1年,期滿得連任之;任期內出缺時,遞補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 三、本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陞任候選人員資績評分之審查。 (二)遷調候選人員資格條件之審查。 (三)面試及測驗方式之決定。 (四)陞任候選人員名次之排定。 (五)遷調候選人員遴用順序之排定。 (六)處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七)其他有關陞遷甄審事項。
- 四、本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 時取決於主席。
- 五、陞遷評審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處所屬職務出缺辦理陞任時,採上網公告登記方式,公告期間不得少於 7日, 流程如附件1。另辦理遷調時,得比照上述方式,流程如附件2。 (二)參加陞遷評審人員之「領導能力及專業知能」、「工作態度」等 2項評分,直屬 主管初評及一級機關人事主管複評分數,應於每年 6月30日前,彙整提本處甄審 委員會審議。 (三)前款資績評分之計算,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 評分標準表」規定,區分為共同選項40%、個別選項40%、綜合考評20% ,其中個 別選項部分,依下列分項配分計算: 1.職務歷練:本項評分,最高以4分為限。 任現職或同序列職務期間,曾任本處及教育局、衛生局、聯合醫院人事室職務 及職責繁重之稅捐處、養工處、公園處、建管處、停管處等二級機關人事室主 任職務,半年以上,每滿半年加計0.5分。 前項計分,係以本作業要點生效發布後之年資(89年 9月以後),另衛生局人 事室部分,以90年 6月後之年資起算。至職責繁重之二級機關人事室主任職務 ,採計時間自93年7月1日後之年資起算。聯合醫院人事室年資,自94年1月1日 起算。 2.訓練及進修:本項評分,最高以5分為限,並以最近5年作為採計期間。 (1)任現職或同序列職務期間,經本處或服務機關學校薦送參加之訓練、進修或 國內外進修、研習,期間在2週以上未滿4週成績優良者,核給1分;期間在4 週以上未滿6週成績優良者,核給2分;期間在6週以上成績優良者,核給3分 。(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不得列入本項計分) 前項經服務機關學校薦送者,須提具薦送之證明文件。另國內外進修、研習 ,以領有結業證書、學分證明者,始予計分。 (2)任現職或同序列職務期間,終身學習護照中之學習時數,於不重複採計下, 平均每年滿20小時以上者,核給1分。 3.發展潛能:本項評分,最高以6分為限,並以最近5年作為採計期間。 (1)任現職或同序列職務期間,當選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績優人事人員者核給 3分 。當選本處績優人事人員者核給2分。 前2項以較高1項計分。 (2)任現職或同序列職務期間,參加人事行政研究發展論文寫作評比,獲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評定優等獎者核給4分、甲等獎者核給3分、乙等獎者核給 2分、 佳作獎者核給1分;獲本處評定甲等獎者核給2分、乙等獎者核給 1分、佳作 獎者核給0.5分;同一篇作品以最高分計。 4.英語能力:本項評分,最高以4分為限,並以最近5年作為採計期間。 經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GEPT)及格者,初級及格者核給 2分、中級以 上及格者核給 4分。具有其他相關英語能力測驗證明文件者,按其相當全民英 檢之等級,核給分數。 參加臺北市政府員工英語文比賽,初賽得名者核給2分、決賽得名者核給3分, 同時具有2項給分標準者,採最高1項計分。 5.領導能力及專業知能:本項評分,最高以7分為限。 由陞任候選人員服務單位直屬主管初評及一級機關人事主管複評,提本處甄審 委員會審議。 本項評分如屬主管職務,則評定其領導能力及專業知能,如屬非主管職務,則 評定其專業知能。 6.工作態度:本項評分,最高以7分為限。 由陞任候選人員服務單位直屬主管及一級機關人事主管,就其平時工作態度、 質量、業務企劃、應變能力、團隊精神及溝通協調能力等初、複評,提本處甄 審委員會審議。 7.擬任職務所需專長才能:本項評分,最高以7分為限。 由出缺職務所在單位之一級機關人事主管就陞任候選人員是否具備出缺職務所 需之特殊專業知能才幹進行初評,並提請本處甄審委員會進行複評。 領導能力及專業知能、工作態度等二項評分,基準分4分,凡考評分數在6分以上 或2分以下者應敘明具體事實。 (四)各級人事機構人員之陞遷評審,由本處依照積分高低順序,分別編訂陞遷序列候 選人員資績評分名冊,作為提請處長圈選陞遷職務之參考,陞遷序列如附表。
- 六、本會應就處長交付甄審之名冊,依名冊所列人員積分高低順序排定名次,陳請處長就前 3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遷2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2倍中圈定陞補之。 處長如對前項本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行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 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第 2項所稱「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係指改由本處同序列人員遷調、或由 其他機關人員外補、或增列舉行面試或測驗方式等事宜。 陞任候選人員凡經檢討陞遷,並核定發布派令有案,而放棄陞遷機會者, 1年內資績評 分總分每次減列5分。
- 七、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由處長核定逕行陞遷: (一)本處暨所屬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 (二)本處科長、主任(秘書室、資訊室)。 (三)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遷調。 (四)在職務列等範圍內,經依法取得升等任用資格人員,在原職升等任用者。
-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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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7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94)北市人壹字第09430502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