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所稱「代理訴訟人員」,指受本府委任代理本府進行民事訴訟,及參與該項訴訟 有關業務之本府所屬人員。
- 二、代理訴訟人員,於訴訟終結,確定全部或部分勝訴,對本府私法上權利之取得、維護或 處分,具有重大貢獻或功績者,得發給新臺幣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之獎金,但代理 案件特別繁鉅者,得視訟案之經過及權益之現值;按特案核獎;其內容簡易,訴訟過程 單純或專責辦理訴訟業務人員則不核獎。
- 三、代理訴訟人員獎金,以「案」為單位。視訴訟之內容、過程、時間,勝訴後對本府之貢 獻(功績),代理人數,及其他有關因素等,由案件之主管機關切實審核,擬議給獎金 額,專妹報府核定後再行發給。
- 四、依本要點核定之獎金,由各該案件之主管機關發給,所需經費在各機關相關經費項下列 支。
- 五、代理訴訟人員,已依考績法規有關規定予以獎勵者,不再發給獎金;已發給獎金者不再 予其他獎勵。
- 六、關於刑事案件涉及機關連帶賠償責任,因當事人無罪判決確定,而免除機關連帶賠償責 任者,除已以公費委請律師者外,其有功(貢獻)人員準用本要點予以適當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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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人考字第101314467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