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4-02-6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1 年 10 月 12 日
中華民國71年10月12日臺北市政府(71)府人四字第45269號函訂定發布
  • 一、臺北市政府印刷所(以下簡稱印刷所)員工營運獎金支給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所稱 之員工,係指印刷所所編制內員工及預算內職工。
  • 二、上列人員以實際在職人員為限,不含外調及服兵役人員。
  • 三、印刷所營運效率獎金,分超額生產獎金及績優獎金兩種,就印刷所當年營業收入部分提 列0.五%為超額生產獎金0.0五%為績優獎金;超額生產獎金以每三個月檢討一次 ,每年最多不得超過四次,如營運績效較差,所提營運獎金不敷支應時,則該次獎金之 折合率應依比率降低發給,或不予發給。
  • 四、超額生產獎金之發給對象為作業人員、技術人員、業務人員及工廠管理人員,並依工作 績效、技術及工作素質、勤惰與操守三項平均服務成績優良者核發之。 超額生產獎金適用範圍及績效標準如左: (一)增加營運額及提高生產工作量:在一定期間內保持原有品質,擴大營運績效,提 高生產效能者。 (二)節省材料紙張或減少損耗:在保持印刷品原有品質前提下,設法節省材料紙張或 減少損耗,以降低成本者。 (三)趕工印製提早完成,超越工作量標準者:重要或急件經努力趕工提前完成,確具 功效及超越工作量標準且無錯誤發生者。 (四)印刷技術之研究改進:對印刷技術之改進、創新確實達到省工、省時並節省材料 者。 (五)其他:如品質改進,減少事故或傷害,機械維護及有關榮譽等事項。
  • 五、員工每次中途到職或離職者,其符合發給超額生產獎金者,照實際出勤日數計算發給。
  • 六、適用發給之員工平時曠職、曠工、請假、受處分或工作不力者,依左列標準扣除該次之 超額生產獎金: (一)曠職、曠工一次者,扣除該次獎金百分之三十,連續三次以上或累計達六次以上 者,扣除該次獎金全部。 (二)請事假者,按日扣除獎金,請病假、分娩假、婚喪假者,按日扣除獎金二分之一 。 (三)公假在二星期以內者不扣,超過二星期者,自第十五天起不發,惟奉準參加各種 訓練在三十以內者照發,超過三十日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發;因依兵役法所規 定之教育、勤務點閱等林臨時召集訓練期間,除給予公假外,其應領之獎金照發 ,但應征入營服役者不發,其職務奉准僱人代理者,代理人照應征人之職務發給 獎金。 (四)不聽工作指揮者,扣除其獎金百分之五十,情節嚴重者,扣除該次獎金全部。 (五)在工廠或倉庫內吸菸不聽禁止者,每次扣除獎金百分之二十。 (六)在公共場所酗酒或與人無理爭吵者,扣除其獎金百分之五十,情節嚴重者,扣除 該次獎金全部。 (七)積壓工作,貽誤工作致印件無法如期交貨者,扣除其獎金百分之五十,情節嚴重 者,扣除該次獎金全部。 (八)損壞公物,怠忽機具保養者,扣除其獎金百分之五十,情節嚴重者,扣除該次獎 金全部。 (九)工作疏忽,敷衍塞責發生錯誤,致公家蒙受損失者,扣除該次獎金全部。 (十)警告、申誡者,扣除獎金百分之三十,記過者扣除獎金百分之五十,記大過者, 扣除獎金全部,在同一年度內之功過得予相抵。 (十一)本要點未列舉扣除事項,如其事實已構成違反本所工人管理要點之懲處事項者 ,依所列懲處規定按第十款扣除獎金標準扣除之。 (十二)平時工作不力或工作量未達標準者,依其情節輕重及未達標準多寡扣除該次超 額生產獎金,其標準如次: 1.工作量未達標準者,在五次以上,十次以下者,或業務人員平時工作不甚積極 績效不佳者,扣除獎金百分之十。, 2.工作量未達標準者,在十一次以上,二十次以下者,或業務人員平時工作不力 ,扣除獎金百分之三十。 3.工作量未達標準者,在二十一次以上,二十五次以下者,或業務人員平時無工 作需調整工作指派者,扣除其獎金百分之五十。 4.工作量未達標準者,在二十五次以上,尚未達解僱者,或業務人員無工作雖經 調整工作指派仍積極工作者,扣除全部獎金。
  • 七、工作量未達標準者,如已經核定行政處分,應依處分扣除超額生產獎金,不再計算工作 量位未達標準之次數。
  • 八、凡員工平時工作努力,工作表現特別優良,其工作量多超過標準,或對營運業務,印件 印製之改進,具有特殊績效者,得由其直屬主管將其事蹟提請所務會報通過後,經主任 核定發給績優獎金。
  • 九、績優獎金,每六個月檢討一次,其人數每次以不超過二十人為限,獎金數額依核定人數 ,照預算所提列之該次績效獎金分配支給之,惟每人每次不得超過左列發給標準: (一)平時工作努力,工作表現特別優良,其工作量均達到標準,並無請假、遲到、早 退、曠職及受行政處分者,酌發獎金新臺幣一、000元至二、000元。 (二)對營運業務及印件印製之改進,具有特別績效者,酌發獎金新臺幣八00至一、 五00元。 (三)工作量多超過標準,其未達標準者未超過四次,並無曠職、遲到、早退紀錄及請 事、病假未超過三日者,酌發獎金新臺幣五00至一、000元。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