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照顧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退休人員生活,除切實 依照行政院所頒「退休人員照護事項」辦理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二、輔導聯誼活動設立退休人員活動中心。 為使退休人員便於聯誼以及生活上之照顧,由本府輔導設置退休人員活動中心,以供退 休人員聯誼活動。 (一)活動中心所需場所,由本府人事處協調提供使用。 (二)活動中心採自由加入會員制,凡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退休人員均可申請參加。 (三)活動中心由會員中遴選資深而熱心任事者五至十五人組織幹事會,其遴選方法由 人事處協調各局、處推薦,簽請市長圈選之,幹事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日常會 務,所須辦事人員由會員中遴選擔任,均為義務職。 (四)活動中心分設服務及康樂兩組,其辦理事項如左: 1.服務組 (1)社會服務:凡願意貢獻其專長義務為慈善,福利救助等團體提供服務者, 辦理登記並代為洽辦。 (2)接受委託:負責與各機關聯繫委辦事項(如各機各類專題研究、專案計畫 、譯述、編篡、刊物、年鑑或其他出版事項)並洽訂按件或按值計酬辦法 ,依照各退休人員意願、專長、能力分配辦理。 (3)學習活動:為欲學習手工藝、園藝健身等技藝或其他活動之退休人員與有 關機關聯繫辦理講習,指導事項。 2.康樂組 (1)籌劃退休人員聯誼及旅遊等活動。 (2)洽辦保健衛生座談事宜。 (3)洽辦圖書供應閱覽事宜。 (五)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遇有辦理右列服務組有關事項,應視實際需要主動通知退 休人員活動中心或各該機關學校退休人員洽商辦理。 (六)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舉辦之自強活動、慶生會、康樂旅遊活動、社區服務活動, 應酌量邀請各該機關學校退休人員參加,以資聯歡。
- 三、輔助保健: 繼續參加公保者,應由原服務機關協助辦理公保免費健康檢查,未繼續參加公保者,其 本人因病就醫優待,依規定辦理之,並由本府衛生局酌贈各退休人員有關指導老人健康 書刊,以資平時注意保健。
- 四、所需經費: 在籌備期中所需經費及正式成立後之補助經費由本府人事處依預算程序編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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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6-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給字第104304440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