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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6-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7 年 03 月 17 日
中華民國77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77)府人四字第22695號函訂頒
  • 壹、目的 為簡化支領月退休金發放手續,以期領款便捷安全,藉以有效照顧退休人員,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以利施行。
  • 貳、簡化作業 一、退休人員申請手續 (一)退休人員毋需主動提前申請: 自本(七十七)年七月起,退休人員毋需提前檢具證件申請,改由服務單位 主動預發月退休金。 (二)眷屬實物代金暨眷屬補助費隨月退休金發給: 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依各機關學校已建立之眷屬資料,隨同月退休 金發給,眷屬實物配給依規定;以隨在任所所在地或臺澎金馬地區之親屬, 得依規定申請實物配合。一、配偶。二、六十歲以上父母。三、廿歲以下之 未婚子女。 (三)國中、國小子女教育補助毋需申請: 由各機關學校依退休人員眷屬出生年月日,比照正常就學年齡推算其就讀國 中或國小(年滿六歲至十二歲以國小標準發給,年滿十二歲至十五歲依國中 標準發給),核發子女教育補助費,惟應於開學後將繳費收據寄送原服務單 位,以憑審核,至提早或延遲入學,由退休人員主動通知服務單位另行辦理 。另高中、大專以上學校,因公、私立或日、夜間部補助標準不一,仍由退 休人員檢具學生證影本或繳費收據,於註冊後三個月內,向服務單位提出申 請。 二、退休人員款手續 (一)為期領款作業便捷安全,退休人員應儘量在臺北市銀行或郵局辦妥個人存款 開戶。(郵局開立帳戶應採通儲方式) (二)各機關學校依退休人員資料製發月退休金發放清冊、發放月退休金通知單, (一、二聯如附件)並依照「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劃帳發薪作業要點」 (一、二聯如附件)並依照「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劃帳發薪作業要點」 第五項(一)第六項(一)(二)規定辦理月退休金之發放,於每年元月、 七月由臺北市集中支付將月退休金支票轉送臺北市銀行或郵局,由其轉撥各 退休人員開戶之存款戶、退休人員於收到各服務單位領款通知單後,依規定 前往提款。
  • 參、其他配合事項 一、退休人員各項資料(如眷口增減)如有異動,應主動提出證件,送原服務單位辦理 更正。 二、退休人員既享有領取月退休金權利,自亦應履行主動申報義務,凡有未依規定主動 申報異動者,如經查覺,除立即停止並予追繳外,將視情節依法追究。 三、各人事單位應對退休人員之狀況隨時聯絡瞭解,並於每年發放春節慰問金時,詳細 調查核對有關資料,辦理各項異動作業。 四、本人在國外委託在臺親友代領者,須於出國前通知原服務單位在月退休金證書上加 蓋「出國期間由親友代領」戮記,並以一年為限,逾一年時,則須繳附經我駐外機 構出具之證明。
  • 肆、本注意事項自本(七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至未簡化者,仍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 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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