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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6-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83 年 0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3年2月25日臺北市政府(83)府法三字第83007092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優待本府公教員工之眷屬就醫,特訂定本 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教員工係指服務於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市營事業機構之員 工;所稱眷屬指配偶、直系血親及配偶之父母。
  • 第 3 條
    公教員工之眷屬,得持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之就醫優待證明書,向 市立醫療院所或各區衛生所就醫。但急病或意外傷害者,其證明書得於就 醫後三日內補繳。
  • 第 4 條
    公教員工之眷屬就醫優待規定如左: 一 掛號費免收。 二 診療費五折。 三 住院費除特等病房不予優待外,二等病房五折,三等病房三折。 四 手術費五折。 五 處置費五折。 六 檢查化驗費七折。 七 藥品材料費按成本計收。 公教員工之眷屬已參加由政府負擔部分保費之保險,其因病就醫免費醫療 以外自付部分,不得再依前項規定給予優待。
  • 第 5 條
    依本辦法就醫住院者,應先行繳納保證金,並覓妥保證人,保證繳清醫療 費用,但由公教員工本人保證,如未繳清,同意由服務機關或學校扣繳薪 津抵繳者免繳。
  • 第 6 條
    台北市議會及台北市選舉委員會所屬員工眷屬準用本辦法有關優待之規定 辦理。
  • 第 7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衛生局定之。
  •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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