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為鼓勵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市政府) 所屬工程機關員工發展工程技術, 提高工作效能,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員工,係指工程機關之左列員工: 一 編制內職員及預算內之各類工友。 二 核准有案之臨時聘僱人員或向其他機關調用人員。 前項預算內各類工友,不包括臨時按日支薪各類僱工及寒暑假分發實習學 生。
- 第 3 條工程機關之員工工程獎金,以編列專項預算方式辦理。
- 第 4 條工程獎金依左列標準按月發給: 一 直接從事工程工作之人員,依左表發給: (法源資訊編:附件請參閱 台北市政公報 87 年夏字第 22 期 9 頁) 二 配合工程工作之人員,按直接從事工程工作人員發給標準八折支給,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得依前款規定,比照相當職務人員發給。 三 依規定指派擔任工程臨時任務編組之主管,經報奉准有案者,其工程 獎金以其本職職等視同主管人員發給。 左列人員經機關首長在當年度該機關專項預算額度內得核定酌量增加 級點,但以當月標準點百分之百為上限: (一) 主辦特殊工程之測量、規劃、設計或其他重要工程工作之各級人員 。 (二) 擔任工程監造工作之各級人員。 第一項工程獎金級點折合率由市政府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二項增加級點之評定基準及範圍,應由各機關考績委員會評擬,報請機 關首長核定後實施。
- 第 5 條工程機關有關科、室主管對所屬員工服務成績應嚴加考核,並隨時提供資 料送各該機關人事室彙陳機關首長核定後,始得依前條規定造冊發給。
- 第 6 條員工全部時間調在其他機關工作者,一律不發工程獎金;部分時間調兼或 每月中途到職、離職者,其獎金按實際出勤日數核發。
- 第 7 條員工曠職、曠工、請假或受處分者,依左列規定扣除當月工程獎金: 一 曠職、曠工一次者,扣除獎金三分之一,三次以上者,扣除獎金 全部。 二 請事假一日,按日扣除獎金;請病假,按日扣除獎金二分之一。 三 公假在一星期以內者不扣,超過一星期者自第八日起不發。 四 受警告、申誡處分者,扣除獎金二分之一,記過者,扣除獎金全部, 記大過者,扣除獎金三個月,同一年度之功過得予相抵。 五 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申誡處分者,扣除獎金全部,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扣除獎金六個月。
- 第 8 條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者,在出國期間不發工程獎金。
- 第 9 條工程機關指派員工參加各種訓練期間在一個月以內者工程獎金照發,超過 一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按其實際到工之日核實發給。員工因依兵役法 受教育、勤務、點閱或臨時召集訓練期間,其應領獎金照發,其職務奉准 僱人代理者,代理人比照應徵者之職務發給獎金。
- 第 10 條工程機關員工已依其他規定支有獎金、加給或津貼,得與本辦法規定之工 程獎金擇一支領,但如領取工程獎金,僅得支領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 第 11 條工程機關以外其他機關辦理各項建設工程技術人員,其工程管理費可容納 支給工程獎金時,得專案報准,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工程獎金在各該機關工程管理費內提撥,以當年實提工程管理費或補 償工作費百分四十為原則,但當年度工程獎金不敷支應,而工程管理費或 補償工作費有餘額時,得予調整列支,最高以百分之六十為限,其在年度 開始管理費無法確定者,得就當年度工程管理費預算數先提百分之三十發 給,年度結束時,再按實做工程金額計算,未達預提金額時,應予追還, 超過預提金額者,超過部分一次補發,但不得超過規定級點標準。 如當年度實際可提之工程管理費不敷分配工程獎金時,其級點折合率應比 例降低之,不得以編列專項預算方式支應。
- 第 12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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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6-1001
臺北市政府所屬工程機關員工工程獎金發給辦法
非現行版本
全部
民國 87 年 05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7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26987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條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工程機關員工工程效率獎金發給辦法;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工程機關員工工程獎金發給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