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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4-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6 年 03 月 05 日
中華民國66年3月5日臺北市政府(66)府人二字第28413號函訂頒
  • 一、為提高各類技術人員素質,便於各機關遴補技術人才,特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辦 理人才調查儲備作業方式」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技術人才,其範圍人如左: (一)科學研究人才:指從事之業務具有科學學術性質,以科學新知,研究或解決市政 建設問題。 (二)專業技術人才:指從事之業務,需具有專門技術性,應用專業知識,專技訓練, 或專業經驗,從事技術性工作之人員。
  • 三、高級人才之調查儲備,依規定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理外,科學研究人才及特殊技術人 才,以透過國家科學委員會推介學者專家,及青年輔導委員會延攬回國服務留學生為原 則,不另為調查儲備。
  • 四、一般專任事務性人才,除主管人員外,仍應循考試途徑選拔任用,不另為調查儲備。
  • 五、本府各機關調查儲備之非現職專業技術人才其範圍暫定如下: (一)工程單位之技術人員(包括幫工程司、技士、技佐、技術員、工務員、助理工務 員)。 (二)地政單位之技術人員(包括技士、技佐)。 (三)衛生暨醫療機構之醫護人員(包括醫師、藥劑師、技士、技佐、技術員、檢驗員 、護士、助產士)。 (四)其他屬於技術性之人員。
  • 六、各機關(以局、處為大單元)應視業務狀況及人力需求,於每年元月暨七月定期檢討技 術職位缺額辦理儲備列冊登記,如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接受登記列冊儲備。必要時並得 委託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或本市國民就業輔導處辦理甄選。
  • 七、各機關對於技術人才儲備及運用成果應連同調查登記表暨儲備人員名冊(如附件)於每 年十月份報府二份憑轉核備。
  • 八、各機關辦理人才儲備作業,本府得視需要邀集有關單位舉行協調會,檢討得失,並得視 實施成果,擴大範圍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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