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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4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6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86)府人三字第86029088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4點
  • 一、本要點依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第十三點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出國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三、本要點所稱公教人員,係指經由本府權責機關依法任用或聘派僱用之本府各機關學校編 制內之人員。但因業務特殊需要須派編制外聘派僱用人員出國,應事先簽奉核准。 本要點所稱因公,係指凡由本府給予公假者,均應包括之。
  • 四、出國案件核辦權責如左: (一)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因公申請出國案件及本府所屬各局、處暨直屬機關(含各區 公所)首長個人事由申請出國案件,均應報本府核辦;由本府人事處主辦,各機 關由人事單位(兼辦人事)辦理。 (二)各級學校校長於寒暑假期間因公申請出國案件及教師因公申請出國案件,由本府 教育局核辦;各級學校校長於上課期間因公申請出國案件應報本府核辦。 (三)個人事由(觀光、探親、療病、奔喪等)申請出國案件,除機關學校首長由其上 級機關核辦外,其餘人員由服務機關學校審核後依規定程序辦理。
  • 五、各機關年度因公派員出國計畫經本府核定後,除各局、處暨直屬機關(含各區公所)首 長,及各級學校校長於上課期間應報本府核辦外,其他在未變更、增減計畫項目、內容 、人數、經費及前往國家,且出國人員之資格條件均符合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 點、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及本要點規定者,由本府各局、處暨直屬機關(含 各區公所)核辦,並應副知本府人事處、主計處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六、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考察、訓練、參加會議或訪問應先作周詳 計畫。其所派人員應配合業務需要,並就專長、知能及外文能力等方面從嚴審核遴選。 各機關應將年度因公派員出國計畫事先編列概算,於前一年八月底前彙整報本府核辦。 主管人員出國期間在六個月以上者,得視業務需要調整為非主管職務。
  • 七、因個人事由申請出國案件,除依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規定外,並應依左列規 定辦理: (一)出國探親者以休假或事假登記。 (二)出國療病者應取得國內公立醫療院所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在國外申請流產假或三 日以上之病假者(含延長病假),其合法醫師診斷證明書應由我駐外單位驗證; 在國外申請娩假,其合法醫師診斷證明書無須由駐外單位驗證,但須併繳戶籍證 明,再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 八、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依公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之規定辦理。以個 人身分,如符合左列規定得准予留職停薪: (一)連續任職本機關二年以上,最近二年考績(成)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 (二)研修項目與擔任職務有關,並經服務機關同意者。 (三)出國研修期間不超過三年者。 不合前項規定出國研修者,應自動辭職或由原服務機關依規定議處,如構成免職或解聘 情事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 九、公教人員自費或應國內外機關(構)邀請,由對方負擔一切費用,申請出國考察、實習 、參加會議或訪問等,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擔任與擬前往考察、實習、參加會議或訪問項目密切相關職務者。 (二)服務機關因業務需要同意派遣者。 前項人員出國期間在一個月以內者,准予公假。期滿,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原服務機關依規定議處,如構成免職或解聘情事者,應依相關規定 辦理。
  • 十、中央機關或國內其他機關,借調本府所屬公教人員出國,擔任技術援助、顧問或其他工 作者,應報經本府核准,並以二年為限。出國期間准予留職停薪。如因基於國家政策需 要,代表國家赴國外工作,並須帶職帶薪者,得依中央機關之規定辦理。
  • 十一、因公申請出國案件,應檢附申請表(格式一)、預定日程表(格式二)及相關邀請書 函、證明文件(含中譯本)各一份。如經費由機關學校負擔者,應另檢附經費預算表 (格式三)一份。 申請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訓練案件,應另檢附已完成對保手續之保證書(格式四 )一份。 出國人員如係機關學校首長,應將其職務代理人一併陳明。
  • 十二、凡奉核定出國人員,應按核定程期出、返國,如有特殊事故變更或取消者,應事先檢 附證明文件報由權責機關核備。 未經核准擅自出國或無正當理由變更出國行程、任務及目的或拒不回國或因業務需要 通知提前返國未依限辦理者,由服務機關學校視情節輕重依有關規定議處。
  • 十三、出國研修人員,於進修、研究、實習訓練期滿後,應返回原派遣機關學校繼續服務, 其服務期間,依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之規定辦理。於該期限內,因業務需 要請調者,應事先報府同意。 於履行服務義務期間,不得請求再赴國外研修,但因業務特殊需要,報經本府核准, 不在此限。 依第八點規定留職停薪者,不受第一項履行服務義務規定之限制。
  • 十四、因公出國人員返國後,應依本府所屬各機關因公出國人員出國報告書提出及處理注意 事之規定,依限提送出國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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