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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3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7年3月16日臺北市政府(87)府人三字第8701736000號函修正發布第4、9、10、13、14點條文;並自中華民國87年4月1日起實施
  • 一、本要點依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第十三點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出國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三、本要點所稱公教人員,係指經由本府權責機關依法任用或聘派僱用之本府各機關學校編 制內之人員。但因業務特殊需要須派編制外聘派僱用人員出國,應事先簽奉核准。本要 點所稱因公,係指凡由本府給予公假者,均應包括之。
  • 四、出國案件核辦權責如左: (一)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因公申請出國案件,應報府核辦,但其非屬年度因公派員出 國計畫且經費係自費或非動支本府預算者,除一級機關與區公所首長及本要點或 本府另有規定報府核辦者外,餘均授權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依規定核實辦理。 (二)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因公申請出國案件,由本府教育局核辦。 (三)個人事由(觀光、探親、療病、奔喪等)申請出國案件,除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 首長應報府核辦,其他機關學校首長報由其上級機關核辦外,其餘人員由服務機 關學校審核後依規定程序辦理。 (四)授權由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教育局核辦之因公出國案件,應將核復表副知本府 及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相關機關。
  • 五、各機關年度因公派員出國計畫經本府核定後,除各局、處暨直屬機關(含各區公所)首 長,及各級學校校長於上課期間應報本府核辦外,其他在未變更、增減計畫項目、內容 、人數、經費及前往國家,且出國人員之資格條件均符合公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 點、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及本要點規定者,由本府各局、處暨直屬機關(含 各區公所)核辦,並應副知本府人事處、主計處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六、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考察、訓練、參加會議或訪問應先作周詳 計畫。其所派人員應配合業務需要,並就專長、知能及外文能力等方面從嚴審核遴選。 各機關應將年度因公派員出國計畫事先編列概算,於前一年八月底前彙整報本府核辦。 主管人員出國期間在六個月以上者,得視業務需要調整為非主管職務。
  • 七、因個人事由申請出國案件,除依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規定外,並應依左列規 定辦理: (一)出國探親者以休假或事假登記。 (二)出國療病者應取得國內公立醫療院所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在國外申請流產假或三 日以上之病假者(含延長病假),其合法醫師診斷證明書應由我駐外單位驗證; 在國外申請娩假,其合法醫師診斷證明書無須由駐外單位驗證,但須併繳戶籍證 明,再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 八、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依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要點之規定辦理。以個人 身分,如符合左列規定得准予留職停薪: (一)連續任職本機關二年以上,最近二年考績(成)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 (二)研修項目與擔任職務有關,並經服務機關同意者。 (三)出國研修期間不超過三年者。 不合前項規定出國研修者,應自動辭職或由原服務機關依規定議處,如構成免職或解聘 情事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 九、公教人員自費或應國內外機關(構)邀請,由對方負擔一切費用,申請出國考察、參加 會議或訪問等,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擔任與擬前往考察、參加會議或訪問項目密切相關職務者。 (二)服務機關因業務需要同意依遣者。 前項人員出國期間,准予公假。期滿,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原服務機關依規定議處,如構成免職或解聘情事者,應依相關規定 辦理。
  • 十、(刪除)
  • 十一、因公申請出國案件,應檢附申請表(格式一)、預定日程表(格式二)及相關邀請書 函、證明文件(含中譯本)各一份。如經費由機關學校負擔者,應另檢附經費預算表 (格式三)一份。 申請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訓練案件,應另檢附已完成對保手續之保證書(格式四 )一份。 出國人員如係機關學校首長,應將其職務代理人一併陳明。
  • 十二、凡奉核定出國人員,應按核定程期出、返國,如有特殊事故變更或取消者,應事先檢 附證明文件報由權責機關核備。 未經核准擅自出國或無正當理由變更出國行程、任務及目的或拒不回國或因業務需要 通知提前返國未依限辦理者,由服務機關學校視情節輕重依有關規定議處。
  • 十三、出國研修人員,於進修、研究、實習訓練期滿後,應返回原派遣機關學校繼續服務, 其服務期間,依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 。 公務人員依第八點規定留職停薪者,不受第一項履行服務義務規定之限制;惟各級學 校教師則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
  • 十四、因公出國人員返國後,應依本府所屬各機關因公出國人員出國報告書提出及注意事項 之規定辦理。 留職停薪出國進修、研究人員返國後,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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