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因火災、風災、地震、水災及其他重 大災害致住屋受損申請補助,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二、申請重大災害補助者,以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員工,經本府核定有案之約聘(僱 )人員及核派有案之臨時編制人員為限。
- 三、重大災害補助基準如左: (一)自有住屋並有居住事實者: 1.房屋全倒或全毀者: 新臺幣十萬元。 2.房屋半倒或半毀者: 新臺幣五萬元。 3.房屋屋頂全毀或淹水在一百五十公分以上者: 新臺幣三萬元。 4.房屋屋頂半毀或淹水在一百公分以上者: 新臺幣二萬元。 5.房屋淹水在五十公分以上者: 新臺幣一萬元。 (二)借用或租用公有或他人所有合法房屋(含地下室)並有居住事實者,依前款基準 減半補助。 (三)惟一自有住屋但未有居住事實者,依第一款基準減半補助。 前項自有住屋,係指員工本人或配偶所有(含共有)之合法房屋(含地下室)。
- 四、親屬同為公教員工,對同一事實及房屋申請重大災害補助者,以一份為限。同一事實及 房屋已經政府其他類似災害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 五、申請重大災害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及檢附戶籍所在地、居住地村里長或 警察派出所簽章證明之災害情形調查表(如附表二)向所服務機關學校申請。
- 六、重大災害補助之申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逾期不予補助。但因不可歸 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延誤申請期限者,不在此限。
- 七、重大災害補助由服務機關或學校查證屬實後發給。
- 八、申請重大災害補助,如有謊報災情或偽造證件情事,除追回已發之補助費外,並依法議 處,有關審核人員,應負審核不實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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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6-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給字第104304920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