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建或改建公教住宅之配售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新建或就地改建之公教住宅,其配售順序如左: (一)第一順序:就地改建基地內,合於規定之配借住戶。 (二)第二順序:各機關學校員工服務本府滿五年,無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 助要點第三點第一項所定左列各款情形之一,且其本人、配偶、未婚之未成年子 女均無自有房屋者。 1.曾獲本府建屋貸款或代建房屋貸款購置住宅者。 2.曾由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者。 3.曾承購公有眷舍房屋、基地或房屋及基地者。 4.留職停薪、待命進修或因案停職者。 改建之公教住宅於配售合於第一順序規定之配售住戶後,得先提撥十分之一配售「騰空 標售」戶,並以本府對騰空土地需求之緩急決定配售之優先順序,由本府財政局通知本 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住福會)依規定辦理配售。
- 三、以第二順序申請配售之員工,由住福會按簡任、薦任、委任各官等申請人數,依據可配 售戶數分配各官等之配售比例配售之。 教師列薦任比例計算,技工、司機、工友列委任比例計算。
- 四、各官等間之配售人員順序,依輔購住宅計點標準配點表辦理,總績點相同者,以服務本 府所屬機關學校年資長者優先,年資相同者,則以職等高者優先。
- 五、住福會辦理配售作業前,應將住宅之位置、面積、樓層、房地總價、優惠條件及應遵守 事項等,函送本府一級機關及直屬機關轉知所屬員工,並定期開放住宅,供員工實地參 觀,配售原配借住戶部分,由住福會逕行函知。
- 六、申請配售住宅員工應填具申請配售表送服務機關,經本府一級機關及直屬機關審核後, 將申購統計表二份送住福會。 原配借住戶申請配售表逕送住福會。
- 七、本府一級機關及直屬機關,依可配售戶數,提出不超過配售戶數,面積點較高之申請人 數及其表件、名冊函送住福會,申住福會就本府所屬機關之全部申請人數,按積點順序 列冊,函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證各申請員工、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確無自 有房屋後,依程序辦理配售。 住福會應依申請配售人數及可供配售之住宅戶數,提出配售案,於簽奉核定後,函知本 府一級機關及直屬機關。
- 八、配售之樓層及位置,除左列規定得優先選擇外,餘均公開抽籤決定。 (一)原配借住戶住一樓或原眷舍為平房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八款及第 十二款以外各款所定情事,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 九、本要點各項表冊格式,由住福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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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7-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住字第09830043000號函下達自即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