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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3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0年3月6日臺北市政府(90)府人二字第90020316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 目的: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衛生稽查大隊 (以下簡稱本大隊) 為實施職務 輪調,以增進人員職務歷練,熟悉機關業務狀況,有效培育人才並推 展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 二 輪調範圍: (一) 本大隊各組、中隊同職務同職系人員 (含不同職稱、不同職等) , 均應納入定期輪調範圍。必要時,同職務相近職系,或不同職務不 同職系人員,亦得併案檢討。 (二) 定期輪調,以各中隊輪調為第一優先。各組內部輪調,或各組間相 互歷練,為第二優先。各組、中隊擴大相互歷練,為第三優先。 (三) 新進或在單位連續服務未滿一年人員、工作績優可優先升任人員、 五年內屆齡退休人員、育嬰假及延長病假未銷假人員、留職停薪未 復職人員、受訓或國外進修三個月以上人員,及其他因業務性質特 殊經專案簽奉 核定不宜實施輪調人員,均不列入輪調範圍。
  • 三 輪調原則: (一) 工作歷練職期,中隊以二年為原則;各組以個案為原則。如基於業 務特殊需要,每次得延長一年,最多以延長兩年為原則。但必要時 ,均得隨時調整之。 (二) 每次輪調作業,以輪調範圍列第一優先人員為主;必要時,依序增 加優先範圍。 (三) 曾輪調有案人員,經考核成績優良者,原單位職缺得優先考量。 (四) 輪調人員如暫以支援方式執行,得依人力支援相關規定辦理。 (五) 以個人因素個案報請調整者,除於現職任滿半年以上,且情況特殊 經檢討確有必要者外,以不予調整為原則。
  • 四 作業程序: (一) 中隊部分,於輪調前一年十一月底前,由第一組先行初步作業,並 建立名冊;嗣送人事室彙辦。 (二) 各組,或各組併中隊部分,請各組視需要適時洽人事室,索取定期 輪調檢討建議名冊空白表,如附表;就輪調範圍,及輪調原則翔實 檢討,並按職務分別編造名冊。 (三) 定期輪調檢討建議名冊,經填送人事室陳核後,於十二月下旬前另 令發布,翌年一月份起執行。 (四) 輪調作業如有實際執行窒礙,得先提本大隊人事甄審委員會審議。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衛生稽查大隊定期輪調檢討建議名冊
    編 號 職 稱 官 職 等 職 系 姓 名 原職 到任 日期 單 位 主管簽擬意見或工作內容 備 考
    主 管 簽 章 右   員
    附記 一 本表應按職務分別編造,同職務依職等高低排列,並加 編號。不同職務間,應留一空行註明小計人數。 二 本表由各組視需要適時洽人事室索取,依規定檢討。
  • 五 作業權責: 第一組:中隊定期輪調初步作業,並建立名冊。 原單位主管:就定期輪調檢討建議名冊,註記現有工作內容,並簽具 同意輪調,或建議留任,及其理由。 新單位主管:就定期輪調檢討建議名冊,註記預定工作內容,並簽具 同意輪調,或作其他建議,及其理由。 人事室:分發定期輪調檢討建議名冊,作業時效管制,相關單位意見 協調處理,人事動態命令簽報。
  • 六 配合措施: (一) 各單位應確依各項相關規定,落實平時考核、勤惰管理、職務代理 、人才培育訓練等工作,使定期輪調作業,能順利推展。 (二) 核定輪調人員應依限赴任,逾期視情節予以議處。定期輪調作業配 合程度及其成效,列入單位主管與輪調人員,年終考績重要參考。
  • 七 本要點經報奉 本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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