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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0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90)府人二字第89116290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所屬人員職務歷練、熟悉機關業務,有效培育 人才,並為端正政風防杜貪瀆流弊,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職務輪調指辦理醫療器材或藥品採購、食品衛生稽查、醫政管理、藥政管理 等非主管人員。
  • 三、下列人員不實施職務輪調: (一)將於二年內屆齡退休人員。 (二)因業務性質特殊,經專案簽奉核定不宜實施職務輪調人員。
  • 四、輪調人員職期以二年為限,如因業務需要,經簽報機關首長核准者,得再延長一年。惟 前項人員必要時,得隨時調整之。
  • 五、本局暨所屬各醫療院所辦理食品衛生稽查、醫政管理、藥政管理、醫療器材或藥品採購 等非主管人員由本局及各醫療院所人事單位依照府頒升遷考核執行要點予以考核評分後 ,送由本局人事室,依積分高低排定名次,採公開選填方式辦理輪調,但選填原任職機 關者不得選填原任職務。 前項輪調作業於每年十一月開始,其輪調生效日期以次年一月一日為原則。
  • 六、經核定輪調人員應依照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依限赴任新職,無故不辦理移交,或拒任者 ,視情節輕重依有關規定議處。
  • 七、本要點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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