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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0年2月8日臺北市政府(90)府人二字第90009369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目的: (一)臺北市集中支付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使同仁熟悉集中支付各項業務,增加工作 歷練,落實執務代理制度,強化服務品質,訂定本要點。 (二)職務輪調應以人才培育與業務推廣並重之原則實施,凡合於本要點所定職務輪調 人員均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二、輪調範圍: (一)本要點所稱職務輪調,係指本處各科室間及科室內之工作輪調。 (二)凡在同科室任職滿三年者,均得依個人意願實施輪調,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1.電腦業務人員。 2.年齡滿五十五歲以上人員(自願者除外)。 (三)科室主管以上人員之職期調任,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 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四)人事人員、會計人員、政風人員由各該權責機關辦理輪調事宜。 (五)採購業務主管任期以三年為原則,承辦人員任期為二年。
  • 三、輪調作業程式: (一)職務輪調由人事室於年度開始時,配合陞遷意願一併調查,其年資認定至當年七 月止。 (二)職務輪調意願調查後,由人事室彙造清冊送各科室參考運用。
  • 四、本要點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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