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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5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85)府人二字第85044187號函准予備查
  •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政府60.9.11.府秘法字第四四0八九號令暨75.11.20. 府人二字第一三 五八三六號函規定訂定之。
  •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如左: (一)組員。 (二)業務員。 (三)助理業務員。 (四)雇員。
  • 三、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所屬各組、各分處業務人員之職期定為三年,並得延長一年,延長任 期以二次為限。 前項人員如因業務需要或情形特殊,得隨時遷調,不受任期之限制。
  • 四、職期屆滿輪調人員,於職期屆滿前三個月,由主辦人事人員,擬具本處業務人員職期屆 滿考核表陳處長,就其品德、學識、才能及服務成績等項綜合考評後,擬議輪調服務單 位陳報財政局核備。
  • 五、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之日起算,並以每年六月或十二月底為屆滿日期。
  • 六、任期屆滿之業務人員,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組業務人員與各分處業務人員輪流調任。 (二)各分處業務人員與各分處業務人員輪流調任。 (三)各組業務人員與各組業務人員輪流調任。
  • 七、調任人員應依限赴調,除因特殊情形經陳奉核准外,逾期不赴任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 議處。
  • 八、本要點經報奉本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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