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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89)府人二字第89112597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本要點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如左: (一)組長。 (二)主任。
  • 三、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所屬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之職期定為三年,並得連任一次。 前項人員如因業務需要或情形特殊,得隨時遷調,不受任期之限制。
  • 四、職期屆滿輪調人員,於職期屆滿前三個月,由主辦人事人員,擬具主管人員職期屆滿考 核表密陳處長,就其品德、學識、才能及服務成績等項綜合考評後,擬議輪調職務陳報 財政局核備。
  • 五、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之日起算,並以每年六月或十二月底為屆滿日期。
  • 六、任期屆滿之主管人員,除成績特優或較劣者,得報請另予獎懲並調較重要或較次要職務 外,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內外單位輪調:本處各組主管與各分處主任輪流調任。 (二)單位主管與單位主管輪調:各組互調或分處主任互調。
  • 七、調任人員應依限赴調,除因特殊情形經陳奉核准外,逾期不赴任者,得就情節輕重予以 議處。
  • 八、本要點經報奉本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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