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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89)府人二字第89108904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培育人才,增進人員職務歷練,特訂定 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職務輪調,係指本局業務科(限土木工程職系)間之輪調,職務輪調應顧及 工作性質、能力、專長等情形,實施職務輪調。
  • 三、輪調職務限於九職等(不含主管)以下人員,九職等主管以上不限名額由局長核定。
  • 四、左列人員不實施職務輪調: (一)將於一年內屆齡退休人員。 (二)在單位內連續服務未滿一年人員。 (三)育嬰假及延長病假未銷假人員、留職停薪未復職人員、受訓或國外進修三個月以 上人員。 (四)其他因業務性質特殊,經專案簽奉核定不宜實施職務輪調人員。
  • 五、凡九職等(不含主管)以下土木工程職系人員,擔任各該職務滿一年以上者,各業務科 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提出參與輪調名單送人事室彙整,提人事甄審委員會審議。
  • 六、輪調人員經考核成績優良者,且符合升遷資格者,優先考量升遷。
  • 七、輪調人員,得先安排職前或在職訓練,以符業務需要。
  • 八、本要點經報奉本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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