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實施職務輪調,以增進人員職務歷練,熟悉 機關業務狀況,有效培育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 二、輪調範圍 (一)本要點所稱職務輪調,係指本處各單位間之輪調。 (二)職務輪調應顧及輪調人員工作性質、能力、專長等情形,就各單位間實施職務輪 調。 (三)輪調職務限八職等(不含主管)以下之人員,八職等以上主管不限名額由處長核 定。
- 三、輪調人員 輪調人員以技術人員(限土木、電子、交通技術職系、專長)暨機關辦理採購業務人員 為限,本處各單位輪調人員以每二年輪調一次為原則。
- 四、不實施職務輪調人員 (一)將於三年內屆齡退休人員。 (二)在單位連續服務未滿一年人員。 (三)育嬰假及延長病假未銷假人員、留職停薪未復職人員、受訓或國外進修三個月以 上人員。 (四)本處人事、政風、會計人員。 (五)其他因業務性質特殊,經專案簽奉核定不宜實施職務輪調人員。
- 五、輪調作法 (一)凡八職等以下職務出缺,每年度由各單位參與輪調人員調任。 (二)各單位得視需要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一份參與輪調人員名單由本處人事室 彙整,提交人事升遷考核甄審委員會審議,以現有職缺予以補實或擇適當職務相 互對調,並簽奉處長核定後實施。若無相當職缺可資容納,則暫以支援方式辦理 。
- 六、奉核定輪調人員應依限赴任,逾期視情節予以議處。
- 七、參與輪調人員若有需要,應先安排職前或在職訓練,以符業務需要。
- 八、本要點經報奉本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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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89)府人二字第8911289200號函停止適用